序号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44 | 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 | 行政处罚 | 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 公民 |
45 | 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 | 行政处罚 | 海洋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改变,超过5年开工建设,需要拆除或改作他用未重新报原核准部门核准的处罚 | 【行政法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5号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 法人 |
46 | 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 | 行政处罚 | 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或者不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和整改的处罚 | 【行政法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5号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 法人 |
47 | 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及其设施运转情况、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的种类数量以及违反海洋工程应急预案备案、海上爆破作业及设置标志信号规定的处罚 | 【行政法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5号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 法人 |
48 | 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 | 行政处罚 | 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擅自扩大无公害产品产地范围的处罚 | 【部门规章】《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2年第12号)第三十六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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