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5日,广西海洋局印发了《自然岸线管控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从严格保护岸线、限制开发岸线、优化利用岸线、计划管理、占用审查、开放共享、整治计划、整治要求、整治投入、监督检查等方面,加强海岸线保护与节约利用管理,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岸线格局,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的管控目标。
《办法》指出,海岸线保护与控制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节约利用、科学整治、绿色共享原则,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整治修复受损岸线,拓展公众亲海空间,发挥海岸线资源在经济、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最大效益。
《办法》明确严格保护岸线、限制开发岸线、优化利用岸线的不同管制要求。严格保护岸线是指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的岸线应划为严格保护岸线。主要包括优质沙滩、典型地质地貌景观、重要滨海湿地、红树林、珊瑚礁以及历史人文遗迹等海岸。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划为严格保护的岸线,禁止改变海岸自然形态和影响海岸生态功能的开发利用活动;可开展沙滩养护、湿地修复等恢复海岸自然形态、提升海岸生态功能的整治修复活动。限制开发岸线是指自然形态保持基本完整、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较好、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岸线应划为限制开发岸线。划为限制开发的岸线,严格控制改变海岸自然形态和影响海岸生态功能的开发利用活动,预留未来发展空间,严格海域使用论证、审批;鼓励开展退堤还海、清淤疏浚、生态廊道建设等提升海岸资源价值和恢复海岸生态功能的整治修复活动。优化利用岸线是指开发利用条件较好,人工化程度较高的岸线可划为优化利用岸线。主要包括工业与城镇、港口航运、滩涂围垦、渔业和旅游用海等岸段。划为优化利用的岸线,可集中布局确需占用海岸线的建设用海,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海岸线长度,优化岸线利用格局,提高岸线开发的投资强度和利用效率。
《办法》强调,要严格论证和审查占用自然岸线的用海项目。占用自然岸线的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明确提出自然岸线占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结论。各市、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占用自然岸线的海域使用活动,不能满足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和要求的用海项目一律不予上报审批。用海项目经批准后,在海域使用权登记时应当填报岸线变化数据并上报上一级海洋管理部门和当地海洋管理部门备案。
《办法》要求,沿海各市县海洋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向地方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建议,建立健全海岸线整治修复资金投入机制,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投入的基础上,落实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政府资金,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自治区海洋主管部门组织,各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实施本地区海岸线资源调查与自然岸线保有率统计,全面掌握自然岸线现状。各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托现有的技术手段,组织实施本辖区海岸海岸线保护与利用动态监视监测,按统一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海岸线变化信息。
《办法》规定,各市、县海洋主管部门有保持自然岸线达到最低限度保有率的责任,应当落实自然岸线管控措施,对涉及使用自然岸线的项目用海要严格审查,节约集约使用自然岸线资源。市、县海洋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的,依法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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