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濒北部湾,沿海岸线曲折,港湾众多,浅海滩涂资源丰富。海洋捕捞渔船主要作业的北部湾渔场、南海深外海渔场和南沙渔场,是国内著名的三大渔场。丰富的渔业资源和良好的自然环境,为广西海洋渔业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经过多年的发展,特别是“十一五”以来的快速发展,渔业特别是海洋渔业已成为沿海地区重要的支柱产业,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我区实有海洋捕捞机动渔船8989艘,功率合计695879.48千瓦,吨位合计478758.6吨,年捕捞产量633501吨,产值104.16亿元,渔民年人均纯收入1.91万元。
长期以来,我区高度重视海洋渔船管控和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制定并实施了包括伏季休渔、禁渔区、禁渔期、资源增殖、渔船渔具管理、减船转产等在内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建立了渔业主管部门为主,环保、海洋、工商、工信、交通运输等部门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较为完整的渔船管控和资源管理监管体系,基本建成了与渔船管控和资源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科研、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促进了海洋渔业发展与资源保护相协调。但是,由于开发程度过大,捕捞能力仍然远超渔业资源可承受能力、渔业资源利用方式粗放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改善,渔获物低龄化、小型化、低值化情况加剧,渔业资源补充群体严重不足,部分水域呈现生态荒漠化的趋势。
经国务院同意,2017年1月12日,农业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广西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共分7个部分,分别是:充分认识加强海洋渔船管控和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重要性、加强海洋渔船管控和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指导思想、加强海洋渔船管控和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目标、坚持和完善海洋渔船“双控”制度、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加强海洋渔船管控和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能力建设和加强领导努力开创我区渔船管控和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一、关于海洋捕捞渔船压减指标分解。农业部下达广西2015-2020年海洋捕捞渔船压减指标为大中型渔船385艘、80370千瓦,小型渔船775艘、5190千瓦。根据2015年末沿海各市大中型和小型渔船分别占全区大中型和小型渔船数量和功率的比例,我们将渔船压减指标分解至沿海各市,其中北海市压减大中型渔船292艘、66843千瓦,压减小型渔船320艘、1882千瓦;防城港市压减大中型渔船40艘,6627千瓦,压减小型渔船291艘,功率1608千瓦;钦州市压减大中型渔船217艘,功率8600千瓦,压减小型渔船164艘,1700千瓦。根据农业部要求,沿海各市年度压减数不得低于该是总任务的10%。
二、关于2020年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控制指标分解。农业部下达广西2020年海洋大中型渔船控制指标为2760艘,580475千瓦。根据2015年末沿海各市大中型渔船占全区大中型渔船数量和功率的比例,在统筹考虑异地挂靠渔船转回原籍,并扣除减船转产渔船、专业远洋渔船和特定水域作业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据后,我们将2020年广西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控制指标分解至沿海三市,其中北海市海洋大中型渔船控制指标为渔船2250艘,523514千瓦;防城港市海洋大中型渔船控制指标为渔船231艘,31963千瓦;钦州市海洋大中型渔船控制指标为渔船279艘,24998千瓦。
三、关于2020年海洋小型捕捞渔船控制指标制定及分解。《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的要求,海洋小型渔船及其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依据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以及渔民承受能力等制定,报农业部核准后下达。根据2015年末沿海各市小型渔船占全区小型渔船数量比例,在统筹考虑异地挂靠渔船转回原籍,并扣除减船转产渔船后,我们将2020年广西海洋小型捕捞渔船船数控制指标分解至沿海三市,其中北海市海洋小型渔船船数控制指标为渔船2331艘;防城港市海洋小型渔船船数控制指标为渔船2108艘;钦州市海洋小型渔船船数控制指标为渔船1106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2015-2019年度我区将利用油补政策调整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更新建造5000艘海洋小型渔船。目前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已制定七种标准化海洋小型渔船船型,平均功率为29千瓦。按照更新建造后海洋小型渔船平均功率29千瓦,未更新改造海洋小型渔船平均功率为18千瓦测算,2020年,我区海洋小型渔船功率合计为154810瓦,其中北海市67049千瓦,防城港市56259千瓦,钦州市31502千瓦。
四、关于海洋捕捞总产量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控制指标的制订和分解。农业部下达广西2020年海洋捕捞产量为484058吨,与2015年相比,需压减149443吨,压减比例为23.6%。在综合考虑沿海三市捕捞强度、资源环境压力和减船转产任务的情况下,确定至2020年,北海市压减幅度为19.9%,捕捞产量压减至352306吨;防城港市压减幅度为30.7%,捕捞产量压减至72336吨;钦州市压减幅度为33.4%,捕捞产量压减至484058吨。全区年平均压减幅度为7.2%。根据2020年各市产量,按照2017-2020年四年计算,制定出沿海各市分年度控制指标。
五、关于实施渔船差别化管理和强化渔船属地管理。《通知》明确,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证申请应在渔船所有人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进行,按照渔船大小和作业区域实行差别化管理,这是国家和自治区渔船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新的渔业资源管理基本制度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充分调动自治区、市县和渔民积极性,进一步落实市县和基层组织的管理责任。
六、关于允许刺网、掩罩、钓具作业类型大中型渔船进入我区管辖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生产。农业部规定:大中型渔船不得到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作业,因传统作业习惯到禁渔区线内侧作业的,由所在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农业部备案。考虑到我区刺网、掩罩、钓具作业类型大中型渔船一是有到禁渔区线内侧作业的习惯,二是禁渔区线内侧部分中上层渔业资源品种必须使用刺网、掩罩、钓具作业类型捕捞,三是为了稳定海洋捕捞生产,《通知》规定继续允许刺网、掩罩、钓具作业类型大中型渔船进入我区管辖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生产的,但须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七、关于加强渔船交易流转管理。广西海洋渔船交易相当活跃,据统计,2009至2016年,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我区沿海地区共买卖渔船3367艘,平均每年421艘。受渔场、资源、生产效益及经营状况等因素影响,渔船买卖更多的是通过民间个人中介来实现的。渔船自由、无序买卖引发的问题不少,突出的是容易产生更多的“三无”或套牌渔船、渔船安全脱离监管、买卖双方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以及出现管理盲点或管理真空。针对上述问题,《通知》要求2018年开展渔船进场交易试点工作,2019年起力争实现所有渔船交易行为均通过渔船交易服务机构进行,目的在于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杜绝套牌渔船、“三证不齐”渔船产生。
八、关于捕捞渔民减船转产补助。农业部下达广西2015-2019年海洋捕捞减船任务为渔船1160艘,功率85560千瓦。因为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是分年度实施,后减的渔船将比先减的渔船多领1-4年油价补贴,为增强政策的公平性,鼓励渔业企业和渔民群众积极主动减船,防止前期任务完不成,后期扎堆减船的情况发生,《通知》按照“早减多补、晚减少补、到期不补”的阶梯递减原则,自治区在渔业油价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中再安排1000-3000元/千瓦的补助,切实加大减船转产工作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确保如期完成国家下达的减船目标任务。
九、关于加强捕捞生产环节监管。《通知》明确,至2020年,全区海洋捕捞总产量减少到484058吨以内,这意味着与2015年相比全区平均减幅不得低于23.6%,其中北海市减幅不低于19.9%,防城港市减幅不低于30.7%,钦州市减幅不低于33.4%。要实现这个艰巨的任务,需要按照统一部署、分级管理、逐级落实的原则,自上而下确定控制指标,层层压实指标和责任。同时,要加强捕捞生产和渔获监控,完善渔船渔捞日志填报和检查统计制度,逐步推进渔捞日志电子化;要加强渔港、渔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防止只在数字上做文章,没有把渔获物产量真正降下来的弄虚作假现象发生。
十、关于加强幼鱼保护。随着资源衰竭和捕捞强度矛盾不断加剧,鱼越捕越少、越捕越小。目前我们的捕捞产量中,幼杂鱼占有相当的比例,效益很低,但资源环境成本很高,属于典型的低效益甚至是负效益产出。要保护渔业资源,必须织起保护幼鱼的大网。因此,《通知》明确,要加快修订、完善广西重要经济鱼类最小可捕标准和幼鱼比例标准,强化对幼鱼资源的保护;要把幼鱼比例作为渔政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对违法捕捞、收购幼鱼行为实行严管重罚。
十一、关于严格执行渔业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制度。执行好伏季休渔制度,是落实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重要内容,《通知》要求,在健全完善渔业资源保护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并不断完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针对渔民群众的困难和需求,自治区渔业、财政等部门要加快研究制订休禁渔补贴政策,为休禁渔制度顺利实施提供保障;同时,要严格执法监管,加大对我区管辖海域内违规作业,特别是涉渔“三无”船舶和电炸毒等违法捕捞行为的打击力度;要推动以海洋牧场为主要形式的区域性渔业资源养护,建立渔业资源损害赔偿补偿机制,健全覆盖近海海湾、岛礁、滩涂、自然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区及增养殖水域等重要海洋渔业水域的环境监测网络体系;要大力开展渔业资源增殖,积极修复水域生态环境。
十二、关于加强捕捞业组织化建设。加强捕捞业组织化建设,是应对渔业经济转型和市场竞争的需要,也是实现和保护渔民自身利益的根本途径,不仅有利于促进渔业决策的科学化与合理化以及保证渔业政策的顺利实施,也可以为渔业发展争取更多、更好的外部环境,同时,还可以成为对渔民进行教育、培训的最佳载体。因此,《通知》要求要鼓励创新捕捞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不断培育壮大基层服务和管理组织,赋予其一定管理权限,鼓励渔船公司化经营、法人化管理,采取多种措施,实现渔船管理的重心下移。
十三、关于扶持渔业船员劳务市场建设。渔业船员是渔业生产最基本的要素。随着渔业经济的发展以及渔民转产转业政策的间接影响,传统渔民子弟大多不愿意重拾父业,本地渔业船员比例不断下降,外来打工者逐渐成为渔业劳动力的有效补充群体。但这个补充群体也暴露了一些问题:缺乏专业技能,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管理不规范,不时导致劳资纠纷。因此,《通知》明确鼓励渔业公司、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开展渔业船员劳动力职业介绍业务,扶持有实力的公司或机构开设渔业船员劳务市场。通过渔业船员劳务市场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对想从事渔业生产的船员建立档案、登记造册,为渔业船员代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渔业船员事务,提供渔业船员中介和船舶配员等服务,从而规范渔业船员劳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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