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渔业是高风险行业,渔业船员的生产技术与安全意识是影响水上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安全的关键因素。船舶事故的发生,80%是人为因素造成。我区渔业船员技术和知识水平普遍偏低,船东船长对安全的重视程度不足,渔业雇工难且流动性大,船员持证上岗率不高,给渔业安全生产带来了极大挑战。加强渔业船员管理,提高渔民素质,事关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事关船员生命财产安全,是渔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和源头,对保障渔业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农业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起施行。《办法》明确了渔业船员管理的基本制度,对渔业船员特别是船长的职责、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船员培训考试制度、培训机构的层级条件等做出规定,对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制度进行了较大调整,建立了一套新的职务等级划分标准和考试评估体系,改革了渔业船员培训、考试体系,强化了对渔业船员实际操作能力的考试考核内容。对加强渔业船员管理、保障渔船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办法》提出的一些规定和措施,需要地方去配套和细化,明确要求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对内陆渔业船员的等级划分及晋级办法、内陆渔船和海洋小型渔船船员最低配员标准、内陆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具条件的设定、内陆渔业船员培训课时设定、渔业船员考试试卷的编制、省级以下渔业船员证书发证权限、渔业船员累计记分制度、小型渔船职务船员证书年龄资格上限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或制定具体办法。因此,制定一部适合广西实际情况并与《办法》配套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船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办法》共分七章三十六条。
1、第一章总则,共五条。明确了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和管辖权限、船员管理工作总要求。
2、第二章关于渔业船员等级与适任,共4条。明确了船员持证上岗的具体要求、内陆渔业船员及海洋小型渔船船员的等级职级划分及适用范围、内陆渔业船员职级晋升步骤、渔业船员任职年龄年限。
3、第三章关于渔船船员配员要求,共3条。明确了渔船船员配员的原则、内陆渔船职务船员和海洋小型渔船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对船员配员的管理措施。
4、第四章关于渔业船员培训及考试发证管理,共13条。规定了应参加船员培训、考试的适用对象,明确统一了各类渔业船员考核科目、各职级内陆渔业船员的培训课时,明确了内陆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条件的确认主管机关、船员培训相关管理制度、各级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船员考试发证的权限、船员考试试卷的编制适用规则、组织考试的相关管理制度、船员证书签发人制度、船员证书档案管理制度。
5、第五章关于渔业船员持证管理,共5条。是针对我区海洋渔业船员无证上岗问题突出而专门设置的一章。明确了渔业船员持证管理的相关要求。
6、第六章关于监督管理,共6条。重点明确了渔业渔政部门对船员培训机构、渔业船员无证上岗监管执法的要求。
7、第七章附则,共1条。明确了《实施办法》的实施时间。
(二)关于《实施办法》内容和条文设置考量。鉴于农业部制定的《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对船员管理的内容已规定的比较全面、具体,原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在农业部《渔业船员管理办法》颁布后相继出台了若干份关于渔业船员管理文件,对我区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和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管理等方面有比较全面的规定。因此,制定《实施办法》在内容和条文设置考量方面采取的做法是:农业部《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以及自治区渔业主管部门已制定有具体规定的,除一些比较重要关键的问题及出于对条文上下衔接的必要考量外,《实施办法》尽量不做重复表述,重点放在原法授权省区的事项和内容、以及我区需要作适当补充延伸的内容上。
(三)关于发证权限。根据我区实际,对发证权限进行了分级管理划分:
自治区级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海洋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员、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远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以及渔业行政执法公务船艇船员证书考试发证工作。
沿海设区的市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海洋二级、三级渔业职务船员证书考试发证工作;实行渔船管理职能设区市直管的设区市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海洋二级以下(含二级)渔业船员证书考试发证工作。
沿海县(市、区)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海洋机驾长、普通渔业船员证书考试发证工作;合浦县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三级以下(含三级)海洋渔业船员证书考试发证工作。
内陆设区市、县(区、市)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工作。
(四)船员最低配员标准。
1、海洋渔业船舶最低配员标准。按照农业部《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对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的海洋渔业船舶,规定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为:船舶设独立机舱、驾驶与轮机岗位分设的,配备机驾长2名;船舶无独立机舱或者驾驶与轮机岗位合一的,配备机驾长1名。
2、内陆渔业船舶最低配员标准。我区内陆渔业船舶基本上都是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以夫妻或单人作业的方式存在。对不足12米或12米以上、不足50千瓦或50千瓦以上的内陆渔业船舶最低配员进行了明确(见表)。
船舶类型 |
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 | |
船长≥24米,设独立机舱 |
一级船长1名 |
一级船副1名 |
12米≤船长<24米,设独立机舱24 |
二级船长1名 |
二级船副1名 |
主机总功率≥250千瓦,设独立机舱 |
一级轮机长1名 |
一级管轮1名 |
100千瓦≤主机总功率<250千瓦,设独立机舱 |
二级轮机长1名 |
二级管轮1名 |
50千瓦≤主机总功率<100千瓦,设独立机舱100 |
二级轮机长1名 |
|
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无独立机舱或者驾驶与轮机岗位合一 |
机驾长1名 | |
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设独立机舱或者驾驶与轮机岗位分设 |
机驾长2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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