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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船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2017-12-29 11:20     来源:广西海洋和渔业厅     作者:广西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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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渔业是高风险行业,渔业船员的生产技术与安全意识是影响水上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安全的关键因素。船舶事故的发生,80%是人为因素造成。我区渔业船员技术和知识水平普遍偏低,船东船长对安全的重视程度不足,渔业雇工难且流动性大,船员持证上岗率不高,给渔业安全生产带来了极大挑战。加强渔业船员管理,提高渔民素质,事关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事关船员生命财产安全,是渔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和源头,对保障渔业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农业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起施行。《办法》明确了渔业船员管理的基本制度,对渔业船员特别是船长的职责、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船员培训考试制度、培训机构的层级条件等做出规定,对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制度进行了较大调整,建立了一套新的职务等级划分标准和考试评估体系,改革了渔业船员培训、考试体系,强化了对渔业船员实际操作能力的考试考核内容。对加强渔业船员管理、保障渔船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办法》提出的一些规定和措施,需要地方去配套和细化,明确要求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对内陆渔业船员的等级划分及晋级办法、内陆渔船和海洋小型渔船船员最低配员标准、内陆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具条件的设定、内陆渔业船员培训课时设定、渔业船员考试试卷的编制、省级以下渔业船员证书发证权限、渔业船员累计记分制度、小型渔船职务船员证书年龄资格上限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或制定具体办法。因此,制定一部适合广西实际情况并与《办法》配套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船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办法》共分七章三十六条。

1、第一章总则,共五条。明确了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和管辖权限、船员管理工作总要求。

2第二章关于渔业船员等级与适任,共4条。明确了船员持证上岗的具体要求、内陆渔业船员及海洋小型渔船船员的等级职级划分及适用范围、内陆渔业船员职级晋升步骤、渔业船员任职年龄年限。

3、第三章关于渔船船员配员要求,共3条。明确了渔船船员配员的原则、内陆渔船职务船员和海洋小型渔船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对船员配员的管理措施。

4、第四章关于渔业船员培训及考试发证管理,共13条。规定了应参加船员培训、考试的适用对象,明确统一了各类渔业船员考核科目、各职级内陆渔业船员的培训课时,明确了内陆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条件的确认主管机关、船员培训相关管理制度、各级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船员考试发证的权限、船员考试试卷的编制适用规则、组织考试的相关管理制度、船员证书签发人制度、船员证书档案管理制度。

5、第五章关于渔业船员持证管理,共5条。是针对我区海洋渔业船员无证上岗问题突出而专门设置的一章。明确了渔业船员持证管理的相关要求。

6、第六章关于监督管理,共6条。重点明确了渔业渔政部门对船员培训机构、渔业船员无证上岗监管执法的要求。

7、第七章附则,共1条。明确了《实施办法的实施时间。

(二)关于《实施办法内容和条文设置考量。鉴于农业部制定的《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对船员管理的内容已规定的比较全面、具体,原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在农业部《渔业船员管理办法》颁布后相继出台了若干份关于渔业船员管理文件,对我区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和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管理等方面有比较全面的规定。因此,制定《实施办法在内容和条文设置考量方面采取的做法是:农业部《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以及自治区渔业主管部门已制定有具体规定的,除一些比较重要关键的问题及出于对条文上下衔接的必要考量外,《实施办法尽量不做重复表述,重点放在原法授权省区的事项和内容、以及我区需要作适当补充延伸的内容上。

(三)关于发证权限。根据我区实际,对发证权限进行了分级管理划分:

自治区级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海洋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员、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远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以及渔业行政执法公务船艇船员证书考试发证工作。

沿海设区的市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海洋二级、三级渔业职务船员证书考试发证工作;实行渔船管理职能设区市直管的设区市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海洋二级以下(含二级)渔业船员证书考试发证工作。

沿海县(市、区)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海洋机驾长、普通渔业船员证书考试发证工作;合浦县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三级以下(含三级)海洋渔业船员证书考试发证工作。

内陆设区市、县(区、市)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工作。

(四)船员最低配员标准。

1、海洋渔业船舶最低配员标准。按照农业部《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对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的海洋渔业船舶,规定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为:船舶设独立机舱、驾驶与轮机岗位分设的,配备机驾长2名;船舶无独立机舱或者驾驶与轮机岗位合一的,配备机驾长1名。

2、内陆渔业船舶最低配员标准。我区内陆渔业船舶基本上都是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以夫妻或单人作业的方式存在。对不足12米或12米以上、不足50千瓦或50千瓦以上的内陆渔业船舶最低配员进行了明确(见表)。

 

 

 

(四)关于船长不足12米或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渔船船员申请职务船员证书年龄资格上限规定。

考虑到船长不足12米或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的渔船为小型渔船,均在沿岸和内河作业,船上人员又是生计渔民,所以将这类渔船船上人员申请证书年龄放宽至不超过65周岁。

(五)关于职务晋升。农业部《办法》中未明确内陆渔业船舶职务船员的晋升,所以在《实施办法》中明确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职级晋升顺序为:

1、驾驶人员。机驾长或二级船副→ 二级船长或一级船副→ 一级船长;

 2、轮机人员。机驾长或二级管轮→ 二级轮机长或一级管轮→ 一级轮机长。

(六)关于签发人制度。

根据《1995年捕捞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F,1995)证书与签证“只有在有关资历、年龄、健康状况、培训、资格和考试要求都符合《附则》中的各条时,才应签发捕捞渔船船员证书。”规定,《实施办法》中明确了渔业船员证书实行签发人制度,并要求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推荐一至两人为签发人,报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关于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办学条件的管理。过去,国家对渔业船员管理机构办学条件、办学资质,实行的是主管机关行政认定制度,属行政许可事项范围,一级海洋培训机构由农业部认定,二级和二级以下海洋培训机构、以及内陆培训机构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认定。2015年、2016年,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相继取消了农业部、自治区渔业主管部门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资质行政认定许可事项,将原认定许可改为实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为了落实这一决定,《实施办法》明确,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培训业务所需条件,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核实,并出具意见书。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广西籍渔业船员和在广西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

四、解读机关与解读人

解读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

解 读 人:甘慧忠,联系电话:0771-5775673

船舶类型

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

船长≥24米,设独立机舱

一级船长1

一级船副1

12米≤船长<24米,设独立机舱

二级船长1

二级船副1

主机总功率≥250千瓦,设独立机舱

一级轮机长1

一级管轮1

100千瓦≤主机总功率<250千瓦,设独立机舱

二级轮机长1

二级管轮1

50千瓦≤主机总功率<100千瓦,设独立机舱

二级轮机长1

  

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无独立机舱或者驾驶与轮机岗位合一

机驾长1

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设独立机舱或者驾驶与轮机岗位分设

机驾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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