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仑河口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个办法)自1994年颁布实施以来,经多次修正,在保护红树林生态系统,维护生态平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滨海开发建设速度不断加快,密度和强度不断加大,保护区内红树林的生态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凸显,2个办法的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保护区管理工作要求。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个办法的一些规定与该条例的规定不一致。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加强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和北仑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红树林生态系统,维护生态平衡,修订2个办法是十分有必要的。
二、规范的主要内容
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仑河口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个办法)是为了贯彻落实2017年10月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解决保护区在管理体制、行政许可事项、保护措施方面与《条例》不一致的问题。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由于2个办法规范的内容大体一致,此次修订将2个办法合并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和北仑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共二十七条。主要是对保护区的管理体制、行政许可事项以及保护措施作出调整修改。
(一)进一步明确保护区具体范围
原办法只明确了保护区的四至坐标。2013年,国家海洋局批复了《广西山口国家级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11-2020)》,对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界线作了划定。2017年,自治区已上报国家海洋局审批的《广西北仑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15-2025)》,对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界线作了划定。为此,《办法》规定,保护区具体范围以国家海洋局依法批复的广西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广西北仑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所划定的界线为准。
(二)明确保护区的管理体制
为了加强保护区的统一规划、协调和综合管理,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办法》明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保护区红树林生态系统的保护管理,保护区所在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林业、农业、环境保护、渔业、国土资源、水利、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保护区保护工作(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同时,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明确了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其设立的管理机构职责(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
(三)调整行政许可事项
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办法》对原办法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作了调整。主要有:一是原办法关于“未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的规定,没有上位法依据。此次修改,《办法》删除了该规定。二是《条例》明确规定,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据此,《办法》对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行政许可作了补充完善(第十二条)。三是《条例》规定,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等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据此,《办法》对单位需接待外国人到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权限作了修改(第十五条)。
(四)调整和完善保护措施
原办法关于在自然保护区有关活动的规定与《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不一致。此次修改,《办法》对此作了调整,明确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并且规定,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第十条、第十一条)。同时,考虑到原2个办法关于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在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详细规定。此次修改,《办法》删除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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