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海洋预报[7日16时]:5月8日广西沿海为半日潮,高潮位出现于07:40、17:10前后,低潮位出现于00:40、11:30前后。广西近岸为0.3米左右的小浪,北部湾北部为0.3-0.8米的小到轻浪。近海水温为27.5℃左右。
简体版|繁体版 智能问答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解读

解读:《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的通知》

2021-01-15 12:30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作者:鄂歆奕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日前,自然资源部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了《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的修订。经征求社会公众和有关方面意见、专家咨询等程序,于2021年1月8日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的通知》。
    《通知》分为总体要求、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加强海域使用论证监督管理和其他等4个部分,全面规范了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的有关要求和加强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相关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旨在加强和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保证海域使用审批工作的科学性、进一步提高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近日,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负责人对《通知》进行了解读。
    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海域海岛管理司负责人介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的修订、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一是取消“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事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二是构建海域使用论证单位信用监管体系的需要。
2019年2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取消了“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资质认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自然资源部于2019年4月发布《关于取消“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资质认定”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2019年第13号),明确“制定修订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通知》是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为此,有必要对2008年1月原国家海洋局印发的《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开展修订。
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文件要求,通过文件修订,明确海域使用论证领域的失信行为,对于加快推动构建海域使用论证信用监管体系,实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
    “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中涉及资质管理内容需相应进行修订调整,同时需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的相关要求。对此,海域海岛管理司负责人介绍,《通知》明确海域使用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对论证报告编制单位不再要求有相关资质;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要求,《通知》明确了不得承担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的情形。
    《通知》明确,海域使用论证编制工作实行实名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没有实际参与编制的论证报告上署名。编制主体对所提交论证报告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论证项目负责人对论证报告质量严格把关。鼓励编制主体建立服务承诺、执业公示、执业记录、信用承诺、内部审查和质量控制管理等制度,形成可追溯的质量控制记录。
   《通知》充分体现信息公开的要求,明确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公示,包括海域使用申请人、编制主体名称、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文本以及公众意见的提交方式和途径等,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众意见作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和行政审批的参考。
   《通知》要求进一步从严把关报告质量,明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评审时,应同步开展质量评估。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存在不符合海域使用论证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采用数据资料无效或弄虚作假、项目所在海域状况描述错误或分析论证不充分不准确、不符合相关要求仍给出用海可行结论等情形之一的,质量评估结果为不合格,且评审不予通过。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海域海岛管理司负责人介绍,《通知》聚焦于海域使用论证监督管理,重点明确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一是强化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取消“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资质认定”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二是落实信用监管的要求,建立全国海域使用论证信用平台,对失信行为依法及时公开或列入信用约束名单;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的依法追究相关方面责任。
   《通知》明确,自然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组织建设全国海域使用论证信用平台,纳入自然资源领域信用体系,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沿海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按照海域使用审批权限负责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监督管理。编制主体应当主动接受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开展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监督管理。
   《通知》明确,论证报告实行终身追责制,经核实发现编制主体、编制人员等给国家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重大损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对明知或应知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存在问题但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海域的海域使用申请人,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海域海岛管理司负责人表示,在取消“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资质认定”的情况下,自然资源部将持续通过质量评估、监督检查和信用监管等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下一步,将抓紧修订《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出台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的通知文件,进一步建立健全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和技术体系,通过多措并举,全面提升海域使用论证工作质量和水平,为科学管海提供坚强保障。

相关信息: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的通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