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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预报[30日16时]:10月1日广西沿海为转潮期,高潮位出现于17:20前后,低潮位出现于01:40前后。广西近岸为1.1米左右的轻浪,北部湾北部为1.0-2.2米的轻到中浪。近海水温为29.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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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海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政策解读

2024-01-16 16:0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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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推进依法行政,开展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安排部署。2022年7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在2023年底前,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2023年8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54号),要求由制定机关逐项研究梳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形式、制定类型、裁量阶次、裁量幅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于2023年10月底前制定完成并公布。2023年10月20日,中国海警局会同自然资源部制定了《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

鉴于以上情况,需要对20181030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桂海渔办发〔201868号)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等行政处罚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54号)等文件要求修订。

三、主要内容

《广西海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对现行有效的海洋法律、法规规定的25项海洋行政违法行为,明确了裁量阶次、适用情形、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等内容,其中:海域使用管理类7项、海岛保护类10项、海洋观测预报类8项。

四、使用说明

实施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和《广西海洋行政处罚基准》规定的裁量阶次判断情节,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幅度,再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等,以及《行政处罚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若干意见》规定的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形,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五、实施时间

新修订《广西海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于2023年10月31日印发试行,同日已在自治区海洋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关联文件:

《广西海洋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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