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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2日 星期六
海洋预报[11日16时]: 4月12日广西沿海为半日潮,高潮位出现于06:30、18:30前后,低潮位出现于13:10前后。近岸为1.4米左右的中浪,北部湾北部为1.3-2.6米的中到大浪。近海水温为20.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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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用海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2017-11-14 20:51     来源:广西海洋局     作者:广西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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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广西时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把握中央赋予广西“三大定位”的历史发展机遇,充分发挥海洋资源优势,发展向海经济,加快海洋强区建设,深化广西用海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集约节约利用海洋资源,释放“海”的潜力,激发向海经济活力,为营造“三大生态”、实现“两个建成”、谱写建党百年广西发展新篇章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海陆统筹。科学统筹涉海规划,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陆海资源,促进陆海经济协调发展,构建陆海联动发展新格局。

——综合论证,生态优先。对用海进行综合、整体论证,统筹落实各项技术指标。把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推动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集约节约,总量控制。促进用海方式向“集约型”转变,充分利用海洋资源,控制用海规模,提高用海综合效益。制定科学围填海中长期规划,落实年度围填海控制指标。

——创新驱动,开放合作。创新海洋管理体制机制,深化落实用海管理改革措施,增强海洋经济发展动力,推进海洋开发开放合作,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三)总体目标。

围绕“改革创新、开放合作、升级发展”三大主线,深入实施“创新驱动、门户枢纽、双极联动、绿色发展”四大战略,坚持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为主导,以破除沿海开放开发遇到的“瓶颈”和“症结”为任务,建立适应海洋经济发展要求的综合管理体制机制,强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洋事务综合管理职能,进一步推动陆海统筹、联动发展,提高岸线、海域、海岛等海洋资源的集约利用水平,加快构建现代化海洋产业体系,促进产业结构与空间布局得到优化。到2020 年,广西围填海面积控制在161 平方公里以内,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全区海洋生产总值超过2000 亿元,占全区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9%。海洋基础设施逐步完善,海洋开发保障能力明显改善,海洋综合管控水平显著提高,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突破。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海域空间规划。

1. 科学规划海域空间。依据广西海洋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基础,逐步建立自上而下,从宏观到微观的海域空间规划体系。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加快组织实施蓝色国土空间规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加快推进海洋功能区划修改编制工作。各涉海单位和部门根据海洋主体功能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及时优化调整相关涉海规划。海域空间规划要引领产业聚集,加强陆海资源、产业、空间的互动,促进海洋产业结构优化,形成具有广西特色的现代海洋经济体系。

2. 推进围填海区域“多规衔接”。按照陆海统筹、一体发展的原则,整合各涉海规划,理清规划层级之间、规划主体之间、海域空间规划与其他涉海规划之间的关系,形成既有空间顶层设计、又有具体海域用途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形成“一本规划、一张蓝图、一个平台”,建立健全相互协调、充分衔接的规划编制和项目布局,在围填海区域逐步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使陆域规划与海域空间规划无缝衔接,实现陆海统筹发展。有条件的沿海市、县(市、区)可在重点开发的海域开展“多规衔接”试点工作,总结先进经验逐步推广。

(二)深化用海审批制度改革。

3. 建立自治区沿海岸线和涉海规划协调会商制度。完善自治区沿海岸线使用联合审核机制,建立协调会商制度。由自治区北部湾办牵头,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等涉海部门共同组成自治区沿海岸线和涉海规划协调会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对我区用海进行统筹协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涉海规划,在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先征求工作组意见。规划编制部门需根据工作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对工作组意见有异议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裁定。

4. 建立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提高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效率,促进海域资源保值增值。制定并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招拍挂”管理办法,完善海域使用权“招拍挂”相关技术支撑体系和保障措施,建立健全海洋资源价值评估体系。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海域使用权“招拍挂”的具体工作并成立本地海域价格审核委员会,按照“招拍挂”的成交价款确定海域出让金,制定海域使用权出让基准价格并定期发布,市场化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海域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继承、赠与等二级交易活动。

5. 创新海域使用审批服务机制。进一步简化用海审核报批程序,研究制定项目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归并审核机制。对海洋生物医药、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水综合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等海洋新兴产业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可适当简化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海域使用论证等相关手续。对于同一区域中相邻的同类型项目,项目用海累计不超过50 公顷的,可开展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以节省用海报批时间和费用成本。项目用海必须符合用海规划、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和围填海指标计划规划管理制度,切实把海洋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防止项目建设过程以及投产后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确保项目用海符合环保要求。项目用海原则上不能占用红树林保护区。项目建设确需占用红树林的,要严格专题论证,提出可行的恢复措施,并依法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的用林许可。

(三)加强海洋生态管理。

6. 建立协同护海体制机制。完善涉海管理部门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近岸海域海洋环境协同保护机制,增强工作合力。实施海陆统筹、河海兼顾、一体化治理,加强海洋和渔业、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在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观测设施建设、数据采集、联合执法等方面的配合,推进一体化建设,统一海洋监测、观测技术规范和标准,提高设施利用效率,实现涉海管理部门资源共享。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支持海洋监测、观测和应急能力建设。实行近岸海域区域环境治理包干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重点整治。继续开展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建设海洋污染监测控制信息系统和共享平台。完善海洋、海岸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推行海洋环境分级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完善陆源污染物排海溯源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建立海洋灾害重点防御区与重大项目建设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制度。改进围填海造地工程平面设计,体现离岸、多区块和曲线的设计思路,采取人工岛式和多凸堤式围填海,尽量避免占用自然岸线和红树林资源。

7. 严格执行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探索建立海洋生态补偿和生态修复制度。要划定海洋生态红线区,禁止在海洋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重点管控区域内实施有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开发活动。海洋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完善海洋生态价值评估和动态监测体系,探索开展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用海生态补偿办法,通过优化设计、约束指标、生态修复、经济补偿等方式,强化用海者的生态责任和生态义务。逐步建立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制度。进一步推进“蓝色海湾”“南红北柳”“生态岛礁”三大生态修复工程,加快建设海洋牧场和鱼礁,加大受损海洋生态系统修复力度,维护海洋自然再生产能力。开展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行动。推行海洋工程“自然化、生态化、绿植化”设计和缓坡入海,建设生态化岸线、湿地和水系,为公众预留亲海空间。

8. 健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体制机制。创新海洋保护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海洋与渔业保护区管理机构,加强对各类型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渔业资源环境保护区的统一指导和协调,提高保护区管理水平。林业、环境保护、海洋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建立健全红树林管理体制机制,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划清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界址范围,研究制定关于红树林征用、占补程序的规定,切实保证红树林生态安全。加强自然岸线管理,开展全区海岸线调查,全面摸清海岸线类型、利用现状及动态变化等基本情况。划定严格保护、限制开发和优化利用岸线区域,统计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将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任务分解至沿海市、县(市、区)。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专项考核制度,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四)强化集约节约用海。

9. 严格围填海指标管理。贯彻落实集约节约用海要求,严格实行围填海指标管理制度,自治区海洋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围填海计划管理台账,将国家下达的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根据沿海市、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使用,围填海指标重点保障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公益性项目、民生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等。修订完善填海规模控制性指标,提高指标体系的约束力和可操作性。项目围填海规模应当严格遵循填海规模控制性指标要求,必须根据行业类型、投资规模、建设强度等客观因素科学合理确定。

10. 建立闲置用海盘活机制。制定实施闲置用海处置管理办法,定期开展全区闲置用海情况调查,建立海域使用权收回制度。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招商引资、技术改造升级、扩大生产规模等方式,提高海域资源使用效率,盘活本辖区闲置用海资源,解决海域使用低效化问题。

(五)加强海上联合执法和问责机制建设。

11. 建立海上联合执法和专项督察机制。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海监、海警、渔政、森林公安、公安边防、海事、海关等执法力量,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占用海域,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毁坏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珍稀海洋资源的违法行为。积极探索建立纵横贯通、规范有序、灵活高效的海上综合执法机制。自治区和沿海各市县财政做好经费支持,形成长效机制。定期对各类用海活动开展督察,加大对违法用海行为查处力度。

12. 建立海洋管理问责制度。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各项用海管理改革措施的责任主体,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对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辖区范围内发生影响恶劣的违法用海和破坏生态环境案件,或者自然岸线保有率未能达到管控指标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责任人进行问责。严格执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人,要依法实行赔偿制度。逐步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的考核体系,强化责任追究,对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管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用海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围填海管控、自然岸线管理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确保广西深化用海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自治区北部湾办、海洋和渔业厅、环境保护厅要统筹指导和督促落实用海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和进展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破解改革难题,积累改革经验,推动我区用海管理体制机制改革逐步有序深入。

(二)完善海洋法规体系。加强海洋立法工作,推动制定完善相关海洋管理法规及配套制度,加快制定海洋生态损害赔偿与生态补偿、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拍挂”、闲置用海处置、海域和海岛使用金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完善渔业水域、滩涂占用补偿制度,探索海域及海岛收储管理、集约节约用海审批办法,着力营造良好的用海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氛围。

(三)全面加强用海管理能力建设。开展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工作。加强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建立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开放、应用协同高效的海洋信息系统。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海洋管理机构,加强基层海洋管理队伍建设。

 

 

2017 10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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