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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桂海渔发〔2017〕21号)

2017-11-18 08:54     来源:广西海洋局     作者:广西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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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合理控制海洋渔船捕捞能力和捕捞总量,实现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十三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控制(以下简称“双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海洋渔船管控和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重要性
    广西南濒北部湾,沿海岸线曲折,港湾众多,浅海滩涂资源丰富。海洋捕捞渔船主要作业的北部湾渔场、南海深外海渔场和南沙渔场,是国内著名的三大渔场。丰富的渔业资源和良好的自然环境,为广西海洋渔业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经过多年的发展,特别是“十一五”以来的快速发展,渔业特别是海洋渔业已成为沿海地区重要的支柱产业,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长期以来,我区高度重视海洋渔船管控和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制定并实施了包括伏季休渔、禁渔区、禁渔期、资源增殖、渔船渔具管理、减船转产等在内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建立了渔业主管部门为主,环保、海洋、工商、工信、交通运输等部门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较为完整的渔船管控和资源管理监管体系,基本建成了与渔船管控和资源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科研、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促进了海洋渔业发展与资源保护相协调。但是,由于开发程度过大,捕捞能力仍然远超渔业资源可承受能力、渔业资源利用方式粗放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改善,渔获物低龄化、小型化、低值化情况加剧,渔业资源补充群体严重不足,部分水域呈现生态荒漠化的趋势。
    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条件,创建和谐的生态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借鉴国际渔业资源管理的通行做法,将渔船捕捞能力和渔获物捕捞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提高海洋渔业资源利用和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规范有序利用,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措施。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控和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工作的重要性。

    二、加强海洋渔船管控和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八大以来各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和依法治渔两轮驱动,坚持渔船投入和渔获产出双向控制,进一步完善海洋渔船“双控”制度和配套管理措施,实行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努力提升海洋渔业管理水平,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合理利用,逐步建立起以投入控制为基础、产出控制为闸门的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基本制度,实现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为营造广西“三大生态”和实现“两个建成”目标提供物质支撑。

 
        
三、加强海洋渔船管控和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目标
    (一)海洋捕捞渔船控制目标。按照农业部下达的2015-2020年全国海洋捕捞渔船压减指标,至2020年,全区压减海洋捕捞机动渔船1160艘、功率85560千瓦,其中: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减船385艘,功率80370千瓦;海洋小型捕捞渔船减船775艘,功率5190千瓦(2020年全区海洋捕捞渔船控制指标见附件12015-2020年全区海洋捕捞渔船压减指标见附件2)。沿海各市年度压减数不得低于该市总压减任务的10%
    通过压减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逐步实现我区海洋捕捞强度与资源可捕量相适应。
    (二)海洋捕捞总产量控制目标。按照农业部下达的2020年海洋捕捞产量分省控制指标,至2020年,全区海洋捕捞总产量减少到484058吨以内,与2015年相比,全区减幅不低于23.6%,其中北海市减幅不低于19.9%,防城港市减幅不低于30.7%,钦州市减幅不低于33.4%2020年全区海洋捕捞产量分市控制指标见附件3)。
    2020年后,根据海洋渔业资源评估情况和渔业生产实际,进一步确定调控目标,努力实现我区海洋捕捞总产量与海洋渔业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

 
         
四、坚持和完善海洋渔船“双控”制度
    (一)加强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管理。制造、更新改造渔船必须凭自治区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船网工具指标批准文件,严禁审批制造“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作业渔船,除淘汰旧船再建造和更新改造外,禁止新造、进口渔船。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受理图纸审查和渔船检验申请时,必须严格核查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未能提供合法有效批准书的,不得受理申请;在审图和建造检验时,应核查渔船建设内容与船舶设计图纸在主要结构和重要设备上是否一致,渔船主机功率和作业类型与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是否内容一致,渔船建造质量证明书中的船舶类型、主机功率等与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是否内容一致。
    (二)加强渔船修造企业监管。工信、工商、交通、海事、环保和渔业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渔船修造企业监管,从源头上防止涉渔“三无”船舶和低质量渔业船舶的滋生。要建立渔船修造和定点拆解全程录像监管制度,渔船修造和拆解企业要按“一船一档”要求建立渔船修造或拆解纸质和电子档案。要结合渔船检验工作,建立经常性监督巡查机制,加强本辖区渔船修造企业和易发生违规造船场所的检查。要加强辅助船、养殖船、休闲船、远洋船和出口船的监督管理,禁止以上述渔船名义建造海洋捕捞渔船。要加强渔船建造开工和建造企业技术条件评价工作,切实落实企业依法修造船舶的主体责任。要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违法造船活动。
    (三)严格执行渔船现场检验制度。严格落实现场检验要求,除按规定可不进行现场检验的情形外,未经现场检验的渔船,不得签署、签发渔船检验证书。现场检验重点要核查渔船身份的合法性和主要特征参数与检验证书的一致性,对擅自更改渔船主尺度、主机功率,以及随意标注主机型号和标定功率的,一律暂停现场检验,并立即责令渔船所有者或经营者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一律终止检验。要强化渔船准许航行与作业区域的衔接管理,对船舶技术状况达不到作业许可区域要求的,不得降低航行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四)强化渔船属地管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证申请应在渔船所有人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进行。严禁异地挂靠和异地注册公司从事海洋捕捞生产,严禁在内陆地区登记注册海洋渔船。现有异地挂靠渔船,2017年底前限期转回船舶所有人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登记管理,并按船籍港实施营运检验。现有异地注册公司,要将公司注销或将公司法人转为注册地公民担任。渔船所有人户籍所在地在内陆地区的,2020年前限期完成渔船转产转业。
    (五)实施渔船差别化管理。实行以船长为标准的渔船分类方法,船长小于12米的为小型渔船,大于或等于12米且不满24米的为中型渔船,大于或等于24米的为大型渔船。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及其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执行农业部规定;海洋小型渔船及其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我区管辖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以及渔民承受能力等制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并报农业部核准后执行。海洋大中型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与小型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之间,不得通过制造或更新改造等方式相互转换。对未纳入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的其他海洋小型“三无”船舶,要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切实纳入乡镇安全监管。
    大中型渔船严禁进入南海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下称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生产,因传统习惯需进入我区管辖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生产的刺网、掩罩、钓具等作业类型大中型渔船,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农业部备案。从事近海生产的大中型渔船不得跨闽粤海域交界线(现有南海区和东海区伏季休渔管理分界线)进入其他海区作业。从事沿岸生产小型渔船应在禁渔区线内侧作业,且不得跨自治区管辖海域。在北仑河口海域作业的小型渔船,不得越过小型渔船缓冲区。
    (六)加强渔船渔具规范化管理。所有渔船必须纳入全国渔船数据库统一管理,并通过全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统一受理申请、审核审批及制发渔业船舶证书。按照“安全、节能、经济、环保”的要求,推广使用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标准船型,加快海洋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着力提高渔船装备科技水平。加快建立与捕捞渔船数量匹配的捕捞辅助船总量控制制度,以及与养殖面积相匹配的养殖渔船监管制度,规范捕捞辅助船和养殖渔船建造秩序。加强渔船安全装备建设,大中型渔船应按法定检验规则要求配备北斗船位监控终端、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终端等,小型渔船应按要求配备具有一键报警功能的船载通信终端,确保对渔船的动态实时监管。鼓励发展掩罩、单层刺网、钓具等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作业方式,严禁使用农业部和自治区公布的禁用渔具渔法。加强渔具选择性研究,大力推行选择性标准渔具,减少渔具对幼鱼和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危害和影响。
    (七)加强渔船交易流转管理。大中型渔船禁止跨海区买卖,小型渔船禁止跨省买卖。经批准在自治区内租赁、流转的渔船,要理顺安全监管关系,落实必要的安全监管责任。要积极推进渔船交易服务机构建设,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渔船交易流转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监管主体,建立渔船交易信息平台,鼓励和引导渔船进场交易。2018年开展渔船进场交易试点工作;2019年起力争实现所有渔船交易行为均通过渔船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杜绝套牌渔船、“三证不齐”渔船产生,维护渔船交易流转的正常秩序。
    (八)继续改革和推进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坚持渔业企业和渔民自愿原则,积极动员和鼓励老旧渔船、木质渔船以及对渔业资源破坏性较大的拖网作业类型渔船减船转产。要充分发挥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的激励作用,在中央财政减船补助标准5000/千瓦基础上,按照“早减多补、晚减少补、到期不补”的阶梯递减原则,自治区在渔业油价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中再安排1000-3000/千瓦的补助,切实加大减船转产工作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确保如期完成国家下达的减船目标任务。要将减船上岸渔民就业培训与精准扶贫工作相结合,拓宽创业就业渠道,引导近海捕捞渔民因地制宜发展生态健康水产养殖和水产品流通加工、休闲渔业等渔业二、三产业及其他非渔产业。要落实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要求,切实落实退捕上岸渔民参加社会保险,做到应保尽保,确保减船上岸渔民转得出、留得住。
    (九)强化涉渔“三无”船舶和“船证不符”渔船的整治。建立和完善属地政府负责、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对依法没收的涉渔“三无”船舶,要按照“可核查、不可逆”的原则,通过定点拆解、销毁、改作人工鱼礁等方式,统一集中处置。严格渔船营运检验和执法监管,加大“船证不符”渔船清理整治力度,凡擅自变更主尺度或更换主机改变主机功率且未按要求限期完成整改的渔船,一律不予检验签证;凡未依法取得船舶证书冒用他船船舶证书的渔船,一律按涉渔“三无”船舶处理。

 
        
五、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

(一)加强渔业资源调查研究。加快制订广西海洋渔业资源监测和评估中长期工作规划,明确监测和评估工作的目标、任务。加强监测和评估工作制度化建设,保障监测和评估工作在政策制度、技术规范等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整合各种社会力量,引导和鼓励区内外科研院所、高校,特别是高水平的技术单位和团队参加渔业资源监测和评估,建立开放式的工作评估机制,摸清广西近岸海洋渔业资源的种类组成、洄游规律、分布区域,以及主要经济种类生物学特性和资源量、可捕量,合力推进渔业资源调查和评估工作,为进一步科学制定我区海洋渔业资源总量控制目标和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二)逐级分解海洋捕捞产量控制指标。自治区综合考虑现有捕捞能力、作业方式、减船转产、资源状况等相关因素,确定沿海三市海洋捕捞分年度控制指标。沿海各市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部署、分级管理、逐级落实的原则,将海洋捕捞分年度控制指标自上而下分解到县(市、区),细化到渔业公司(包括渔业组织)、到渔船,确保农业部下达的2020年广西海洋捕捞产量控制指标如期实现。
    (三)加强捕捞生产环节监管。要探索运用经济、社会、生态、管理四个指标进行评估统计,改进和完善海洋捕捞生产统计指标体系,逐步实现与国际通用指标接轨。科学选择调查样本船,面向社会选聘调查员,建立台账发放、收集及记录制度,实行按月填报、录入数据,优化海洋捕捞生产统计方法。2018年,自治区要在沿海选择一个县(市、区)开展新的海洋捕捞生产抽样调查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严格执行大中型捕捞渔船渔捞日志填报和检查统计制度,大中型捕捞渔船在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时,须提交上一生产年度的完整渔捞日志,未按规定填报渔捞日志的大中型捕捞渔船,不予办理年审手续。要逐步推进渔捞日志电子化,提升数据采集和分析效率。实行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渔港、水产品批发市场要设立捕捞渔获物上岸专用码头或批发专区,强化对上岸捕捞渔获物的监督检查。
    (四)适时启动分品种限额捕捞。积极探索海洋渔业资源利用管理新模式,选择部分特定渔业资源品种,开展限额捕捞管理,探索经验,逐步推广。2018年,要在沿海地区选择一个作业类型相对集中、捕捞品种较为单一、管理部门便于监管的区域开展捕捞限额管理,具体选择区域及捕捞限额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五)严格执行渔业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制度。对渔业重点水域、重要渔业资源、地方保护和名优品种集群点及其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等,要规划为渔业资源增殖养护区加以保护。坚持并不断完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力争在2020年前实现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在国家统一的时间内同步休渔。自治区渔业、财政等部门要加快研究制订休禁渔补贴政策,为休禁渔制度顺利实施提供保障。要统筹推进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不断改善管理和科研条件,努力提高保护区的管护能力和水平,形成以保护区为主体、覆盖重要水产种质资源以及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网络,确保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在生态多样性、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等层面科学有序地深入开展。加快修订、完善广西重要经济鱼类最小可捕标准和幼鱼比例标准,强化对幼鱼资源的保护。
    (六)加强渔业资源增殖与生态环境保护。大力开展渔业资源增殖,积极修复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要重点针对已经衰退的渔业资源品种和生态荒漠化严重的水域,合理确定增殖的方式、水域、类型、品种和数量。要规范渔业资源增殖工作,开展生态安全风险评估、增殖效果评价,提高增殖工作管理水平。加大生态型、公益型海洋牧场建设力度,续建防城港白龙珍珠湾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钦州三娘湾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规划建设北海涠洲岛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推动以海洋牧场为主要形式的区域性渔业资源养护,营造大型人工生态系统,改善局部生态环境,恢复渔业资源。建立渔业资源损害赔偿补偿机制,工程建设对海洋渔业资源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和赔偿补偿措施。坚决执行污染减量排放和达标排放制度,预防和控制水体污染。切实加强水域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覆盖近海海湾、岛礁、滩涂、自然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区及增养殖水域等重要海洋渔业水域的环境监测网络体系,提高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要整合水产技术推广、水产科研、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力量,加大监测评估力度,为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和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支持。
    (七)严厉打击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非法捕捞行为。加强禁渔区线管理,坚决制止已改业或出线生产的渔船违规进入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生产。深入开展“绝户网”等违规渔具清理整治,全面、彻底清理农业部和自治区公布的禁用渔具,以及网目尺寸严重偏离规定、拖网加装衬网等违规渔具。严厉打击电、炸、毒等非法捕捞行为,维护海上正常的生产秩序。加强幼鱼资源保护,切实把幼鱼比例作为渔政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对违法捕捞、收购幼鱼行为实行严管重罚。要创新渔政执法方式方法,推动执法监管由海上监管为主向海上、港口、码头、市场并重;由生产环节监管为主向生产过程、产品终端监管并重。要积极推进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惩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事处罚的惩戒作用。

 
         
六、加强海洋渔船管控和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能力建设
    (一)加强捕捞业组织化建设。大力扶持捕捞渔民专业合作组织、捕捞协会等新型渔业基层服务和管理组织,鼓励以入股、合伙等多种形式发展捕捞企业,实行公司化管理,法人化经营。要逐步赋予协会等群众组织在证书办理、入渔安排、惠渔政策组织实施工作中的资质审查,以及限额指标分配、船员培训组织、渔获物定点上岸集中交易经营权、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渔业涉外交涉等权限,委托其办理渔业经济统计和渔情采集等部分具体事务,增强渔业基层组织的服务功能,健全渔民自我管理机制,提高捕捞生产的组织化程度。2020年起,所有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要纳入渔业合作组织或公司、协会管理,小型捕捞渔船要纳入村镇集中管理或渔业基层组织管理。
    (二)健全完善渔业管理配套法规、规章和制度。加快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明确涉渔“三无”船舶界定、休渔渔船停泊、休渔期间鱼货交易、携带禁用渔具、天然苗种收购、渔船船位监管、渔业政策性保险、渔船安全装备配备等要求和管理措施,细化对渔业违法行为的强制措施、罚没物品处置和具体处罚规定,确保渔船管控和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捕捞辅助船和养殖渔船控制制度、休闲渔船管理办法、渔船交易流转具体管理办法、渔获物定点上岸和集中交易监管制度、限额捕捞制度、扶持渔业基层组织办法等配套措施,确保各项管控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三)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全面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实施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全国统一资格考试。强化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安边防、海警干警岗位培训。细化、量化渔业行政执法裁量标准。建立渔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推进渔业行政执法异地协助。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健全渔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渔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和考核,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执法违法行为,惩治执法腐败现象。对妨碍渔政执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阻碍渔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行为,坚决依法处理。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渔业行政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改善渔业行政执法装备条件,完善配备标准,加大执法装备配备方面的资金投入。强化高科技装备在渔业行政执法中的应用,提升精准监管能力。积极开展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打造中国渔政品牌形象。加强水上治安管理装备建设,提高公安边防和海警部门护渔执法能力。
    (四)加快渔业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统一的渔业信息采集和交换处理平台,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分析,实现渔业生产、渔船管理、行政执法和惠渔补助等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展示,及时准确反映海洋捕捞生产、渔民收入、成本效益和渔区经济发展动态,为进一步做好海洋捕捞渔船管控和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工作提供决策技术支持。积极推动渔业数据共享交换,提升相关部门协同管理能力;深入挖掘公共服务数据,促进政务数据资源开放。
    (五)扶持渔业船员劳务市场建设。鼓励渔业公司、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开展渔业船员劳动力职业介绍业务,扶持有实力的公司或机构开设渔业船员劳务市场,推进渔业船员持证上岗,规范渔业船员流转秩序。

 
          
七、加强领导,努力开创我区海洋渔船管控和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海洋捕捞渔船管控和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发改、财政、民政、人社、工信、工商、统计、交通、海事、公安、边防和海警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相互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管控目标和管理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努力实现海洋渔船管控和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工作的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地要把海洋渔船管控和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要落实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统筹利用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后的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在原有重点支持项目的基础上,加大对远洋渔业、休闲渔业、渔业环境水域监测和渔业互助保险的支持,推动渔业转型升级,提升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水平。
    (三)强化监督落实。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各地压减渔船、“双控”制度实施、资源总量管理、限额捕捞、伏季休渔等情况进行督查检查、专项考核并定期通报,对实施情况好的地区在政策和资金项目上予以倾斜;对实施方案和措施不落实、进展和效果不理想、没有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要及时进行提醒、通报和督办,情况严重的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目标责任考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渔船控制目标、资源总量管理指标纳入沿海三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年度的约束性指标进行目标责任考核。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逐级分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各级各部门要制定考核评估办法,不断完善各项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的精神实质,增强海洋渔船管控和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普及海洋渔船管控和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要求、措施,增强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进一步树立生态文明的发展观、道德观和价值观,提高执行海洋渔船管控和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产量控制目标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海洋渔船管控和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2020年全区海洋捕捞渔船控制指标

              2.2015-2020年全区海洋捕捞渔船压减指标

  3.2020年全区海洋捕捞产量分市控制指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

                                    20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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