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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关于印发《广西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海渔规〔2018〕1号)

2018-01-11 16:27     来源:海洋和渔业厅     作者:广西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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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精神,促进我区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规范化开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

                             2018年1月8日

 

广西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 〔立法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海域使用权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属于自治区管辖海域且属自治区审批权限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含义〕 本办法所指出让工作实施人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对国家海域进行监督管理的沿海市、县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项目用海跨辖区的,出让工作实施人为共同的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是指出让工作实施人通过发布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海域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是指出让工作实施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买,以最高应价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是指出让工作实施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的期限将拟出让海域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地点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最高报价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四条 〔适用情形〕 工业、商业、渔业、旅游、娱乐和其他经营性项目用海或者同一海域有两个以上相同海域使用方式的意向用海人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但传统赶海区、海洋保护区、有争议的海域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除外。

第五条 〔适用原则〕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出让海域用途及期限〕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海域,其用途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城乡规划、港口规划等相关规划,出让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出让交易平台〕 海域使用权出让的交易环节应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八条 〔净海出让〕 出让海域需要拆迁的,应于出让前全部完成拆迁工作。

第九条 〔选择出让形式〕 选择使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对出让海域用途和海域使用权人资格有特别限制条件且有三个以上意向用海申请者,采用招标方式;

(二)对出让海域用途和海域使用权人资格无特别限制条件且有三个以上意向用海申请者,采用拍卖方式;

(三)以上两种情形之外,可采用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不受用海申请人个数的限制。

第十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相关工作。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海域价格审核机构,定期根据海域的区位、使用类型、使用功能等确定本辖区内海域使用权出让基准价格,并对社会公布。基准价格不得低于按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确定的海域使用金。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出让方案编制〕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对拟出让的海域应当进行海籍测量、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和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并根据论证结论、评估结果编制出让方案。填海项目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征求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意见。

对于出让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权,可以简化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等工作。具体简化办法由沿海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出让方案内容〕 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海域的界址、面积、用海类型、用海方式、使用年限、出让方式、海域使用条件、出让价款等相关内容。

    填海项目出让方案应明确填海形成土地的界址和标高、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海洋环境保护要求、海洋减灾防灾措施等内容。

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核准手续的,沿海市、县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有关投资管理要求纳入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可将取得项目准入许可或列入国家、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方案作为竞买人的资格条件之一。

第十三条 〔标价或底价〕 出让前,出让工作实施人应委托评估机构按照海域评估技术规范对出让的宗海价值进行评估。宗海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标底或者底价应以宗海评估结果为基础,并不得低于海域使用权出让基准价格和补偿费、海域测量费、海域使用论证费、海洋环境评价费、海域评估费和招拍挂工作经费等前期工作费用,以及海域出让后的使用状况监视监测费的总和。沿海市、县人民政府海域价格审核机构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结束之前,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底价应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出让方案审批程序〕出让方案经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属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项目,出让方案经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同意,报自治区海洋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出让方案报批材料〕 出让方案报批时,应当附以下材料:

(一)出让工作实施人请示;

(二)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呈报表;

(三)海籍调查表;

(四)海域使用测量报告书;

(五)列入沿海岸线使用前置审核范围的项目,需提供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意见;暂不列入岸线使用前置审核范围的项目,需提供设区市北部湾办公室意见;

(六)出让工作实施人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七)涉及红树林海域使用、港口码头建设和自然保护区内开发的项目,需提供其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八)出让海域界址图、位置图等相关图件材料;

(九)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报告;

(十)属建设项目的,需提供项目规划设计要点;

(十一)海域出让后的使用状况监视、监测方案;

(十二)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复核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名单;

(十三)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核准意见的函、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名单;

(十四)出让海域的用海类型、用海方式、四至坐标、用海面积及出让期限等要素的公示、异议复核和听证结果书面材料;

(十五)存在利益相关者的,需提供协调方案及落实情况书面材料;

(十六)出让工作实施人对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审核事项〕 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审核出让方案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二)用海类型、用海方式、用海面积、使用期限的确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出让价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拟定出让文件〕 出让方案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出让工作实施人应按规定编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组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工作。

出让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竞买须知、海域位置图(宗海图)、海域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等文本。 

第十八条 〔出让公告〕 出让工作实施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开始日二十日前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

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工作实施人名称、地点、联系方式;

(二)出让海域的位置、用途、面积、使用年限、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点;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程序;

(四)获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或者竞买方式;

(六)确定中标人或者买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交付方式及交付期限;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 〔变更公告〕 出让工作实施人变更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内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开始日十五日前发布变更公告。 

第二十条 〔招拍挂申请主体限制〕 出让实施人应当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出让工作实施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二日。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工作实施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但采用网上挂牌形式的除外。

    出让海域用于海水养殖的,可以优先在邻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产转业渔民中组织招标、拍卖或挂牌。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或竞买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标人或竞买人有了解招标拍卖挂牌海域基本情况的权利,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材料,组织意向投标人或竞买人对拟出让海域进行现场踏勘、答疑。

    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依法参与投标或竞买活动,遵守投标或竞买规则,不得有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招标出让程序〕 招标、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将招标出让的宗海地点、面积和投标人需知等内容进行公告;

(二)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提交文件的主要内容。出让工作实施人开标时应邀请所有合格投标人参加;

(四)评标小组进行评标;

(五)确定中标人。对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需知〕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无效投标文件或废标处理:

(一)超过投标截止日所投的投标文件;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三)投标文件或投标文件附件不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规定的;

(四)投标文件或投标文件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五)投标人不具备招标公告中规定资格的;

(六)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七)投标文件报价低于标底的;

(八)投标人对同一个标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九)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拍卖出让程序〕 海域使用权拍卖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会开始;

(二)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买人到场情况;设有底价的,出让工作实施人应当现场将密封的拍卖底价交给拍卖主持人,拍卖主持人现场开启密封件;

(三)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宗海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开工和竣工(填海项目)时间、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四)拍卖主持人宣布起拍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五)拍卖主持人报出起拍价;

(六)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七)拍卖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八)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九)拍卖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成交结果对拍卖人、竞得人和出让工作实施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竞买人数及竞价要求〕 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二十六条 〔挂牌出让程序〕 海域使用权挂牌程序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工作实施人应将挂牌出让的宗海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海域使用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挂牌出让的宗海设有底价的,出让工作实施人应当在竞买须知中说明;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确认竞买人的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七条 〔挂牌竞买人需知〕 挂牌竞买人的报价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让工作实施人确定为无效报价申请:

   (一)超过挂牌截止日所提交的报价申请单;

   (二)报价申请单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报价申请单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竞买人不具备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挂牌期间〕 挂牌期限自挂牌起始日起至截止日不得少于十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九条 〔挂牌的现场报价〕 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即属于挂牌截止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情况,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成交结果对竞得人和出让工作实施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采取网上挂牌形式的,现场竞价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确认中标或确认成交〕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工作实施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工作实施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有效期限以及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人或竞得人可凭《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工作实施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工作实施人改变中标或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海、竞得宗海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签订出让合同〕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工作实施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核准手续的,中标人、竞得人获得立项批复后方可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不应超过3个月。

中标人、竞得人无正当理由不与出让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出让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出让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竞买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海域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工作实施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五日内予以退还。

第三十二条 〔公布出让结果〕 出让工作实施人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十日内,将出让结果在指定的场所、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布结果应当包括出让的海域位置、面积、用途、出让期限、受让人、成交价格和成交时间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付清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  中标人、竞得人依照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海域出让成交价款后,凭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缴纳相关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后,出让实施人应向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出让结果。

第三十四条 〔溢价款分成和管理〕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海域使用权出让成交价款在扣除按标准征收的海域使用金和出让文件确定的相关费用后的溢价部分,30%缴入中央国库,70%由自治区和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按2:8的比例分级缴入地方国库。

溢价款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权属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六条 〔邀请监督〕 海域使用权出让开标、拍卖会、挂牌终止日,可邀请相关部门和招标管理机构派员进行现场监督。出让工作实施人根据需要委托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

上级海洋主管部门对下级海洋主管部门组织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对不符合规范的招标拍卖挂牌行为予以纠正。

第三十七条 〔出让工作实施人违法后果〕 出让工作实施人的工作人员在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人数解释〕 本办法所称“以上”者,均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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