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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蓝色海湾”综合整治行动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09-30 18: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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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钦州、防城港市海洋局、自然资源局:

为规范我区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支持的“蓝色海湾”等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中央海域海岛保护资金支持广西海域整治修复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桂海渔财〔2017〕1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西“蓝色海湾”综合整治行动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蓝色海湾”综合整治行动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广西“蓝色海湾”综合整治行动

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支持的“蓝色海湾”综合整治行动和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等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以下简称“修复项目”)监管性验收工作,根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海岸带保护修复项目管理办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中央海域海岛保护资金支持广西海域整治修复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桂海渔财〔2017〕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蓝色海湾”综合整治行动、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等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支持的海域海岛整治类历史项目需竣工验收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修复项目”遵循“谁立项谁验收”的原则。监管性验收主要包括:子项目竣工验收、总项目整体验收、核验确认三大部分。

子项目完工后,子项目业主单位在子项承担单位完成交工(完工)验收的基础上,按照合同约定时限及时组织财务、环境、生态、工程、林业、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和相关管理部门及质监单位代表组成验收组,开展竣工验收。

全部子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修复项目”业主单位(主体工程项目立项单位或市主体责任单位)要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工程项目整体验收,对工程项目任务完成、相关制度建设情况、资金筹措、财政资金拨付使用、工程建设成效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总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并按照验收组意见完成整改后,自治区自然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和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联席制度成员单位代表对总项目整体验收材料、特别是对验收提出的意见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核验后,予以确认。

第四条 子项目的交工(完工)和竣工验收流程和要求参照工程管理的标准和规定执行。工程质量评价有可参照行业质量标准的,依照行业质量标准执行;无可参照行业质量标准的,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请第三方质检单位聘请相关方面的技术单位(或专家)进行检验。

第五条 申请子项目竣工验收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子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子项目的基本材料,包括:子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招标落实承担单位等情况、勘察设计材料、修复绩效指标表、有关合同(协议)、实施内容或考核指标变更获批文件等。

(三) 子项目实施完成情况(施工和管理总结、监理报告等)。

(四)子项目工程质量监理、质量检验报告。

(五)子项目交工(完工)验收报告。

(六)子项目整改完成情况复核报告。

(七)子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八)有关影像资料等。

第六条 申请总项目整体验收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全部子项目完成交工(完工)验收的报告及全套材料(装订成册)。

(二)总项目总结报告。

(三)总项目的基本材料,包括:获批的实施方案(含绩效考核表)及国家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入库通知文件、国家和自治区财政部门明确经费规模及下达通知文件、中途实施内容或考核指标变更获批文件等。

(四)总项目分解实施和整体管理的情况,包括:总项目按目标任务、绩效指标、实施地域单元分解成若干子项目及完成委托、项目招投标及监理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

(五)总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工程成效评估、监测监管、后期管护安排、档案管理等情况。

(六)第三方质检机构的整体质量评价意见。

(七)相关影像等资料。

第七条 申请核验确认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总项目核验确定申请书。

(二)总项目整体验收报告结论及全套材料(装订成册)。

(三)总项目整体验收意见整改完成复核认可的结论。

(四)第三方审计意见。

核验确认采取联席会议决定制。

第八条 子项目竣工验收、总项目整体验收、核验确认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验收(确认)组,注意根据项目的实施内容选择合适的专业构成。子项目竣工验收控制在9人以下,总项目整体验收控制在7人以下,核验确认控制在5人以下。

(二听取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子项目竣工验收侧重听取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评定单位的汇报;总项目整体验收侧重听取市主管单位或主体责任单位总项目负责人或其代表以及第三方质检机构的汇报;核验确认侧重听取项目协调人的介绍和第三方审计意见。

(三)子项目竣工验收需要实地查验。

(四)查阅、核对项目有关资料。

(五)集中讨论,提出验收(确认)意见。

(六)反馈意见。

(七)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九条  子项目竣工验收和总项目整体验收的结论分为:通过、暂缓通过和不通过三种。

对符合条件,完成计划任务、实现了预期目标、经费使用合规的项目,通过验收。

对没有全部完成计划任务(含获批调整的任务)工程量但超过90%的、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不齐或不详实导致验收意见有争议的、经费使用不合有关规定但可以定期整改的,予以暂缓验收。

对完成计划任务(含获批调整的任务)不足90%或重要绩效考核指标未完成的、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不真实或存在弄虚作假的、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实施内容或绩效考核指标的、经费使用存在重大问题的,不予以通过验收。

第十条 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子项目和未通过整体验收的总项目,上一级自然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满重新进行验收,如仍未通过验收,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或管理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取消项目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五年内申报国家同类项目的资格。违反有关规定或法律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将全部验收资料装订成册并附电子版,一式六份,经自治区自然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自然资源部和财政部备案。自治区自然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中央海域海岛保护资金支持广西海域整治修复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桂海渔财〔2017〕11号)同时废止,自治区以前做出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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