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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海洋局权责清单

2020-03-02 10:4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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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分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的

内设机构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明确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明确内部追责主体)

追责依据

免责事项

1

行政许可

海域使用权设立审核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用海,报国务院审批。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下列项目用海:(一)填海5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二)围海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三)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用海。第四款   本条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第七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海域应当向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出让方案,经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填海项目出让方案由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出让方案应当明确填海面积、填海形成土地的界址和标高、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海洋环境保护要求、海洋减灾防灾措施等内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核准手续的,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有关投资管理要求纳入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

1-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43号公布)

第十七条第一款:海域使用实行分级审批。

1-3.【规范性文件】《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

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第十五条: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受理机关;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核机关;受理机关和审核机关之间的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查机关。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符合条件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告知申请人。

1-4.【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二(四)严格审批程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涉及围填海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按照严格管控、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选址、围填海规模、生态影响等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省级人民政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提出的具有国家重大战略意义的围填海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出具围填海必要性、围填海规模、生态影响等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呈报表、海籍调查表、海域使用测量报告、投资主管等相关部门文件、坐标图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4.送达责任:印发使用海域项目的批复并通知领取(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信息公开(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办公室)。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海域使用审批档案;加强对海域的批后监管(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处室)。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43号公布)第十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应当将用海申请人拟使用海域的地点、期限、用途、范围、面积、相关图件在其网站和当地新闻媒体以及毗邻该海域的乡(镇)、村公示,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二十日。单位和个人在公示期限内对海域使用申请有异议的,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   。用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二十日内依法组织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43号公布)第十六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实地勘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对属于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后,逐级上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批。对海域使用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依法进行听证、公示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审批期限内。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海域海岛管理处);

2.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海域海岛管理处);

3.违反本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海域海岛管理处);

4.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后不进行监督管理的(海域海岛管理处);

5.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

6.对含不同用海类型的同一项目用海,分解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7.泄露、变更标底、底价的(招拍挂相关单位和个人);

8.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无权批准使用海域的单位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或者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批准文件无效,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对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三条:“无权批准使用海域的单位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或者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批准文件无效,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对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法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或者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后不进行监督管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同4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8-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

行政许可

海域使用权变更审核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八条: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1-2.【规范性文件】《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

第五条第三款: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监管管理。

第三十七条:海域使用权有出售、赠与、作价入股、交换等情形的,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条第一款: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转让申请材料后,十五日内予以批复。

1-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43号公布)

第三十六条 海域使用权依法转让、抵押、出租、继承、赠予的,应当向原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抵押等相关登记手续,但不得擅自改变海域使用用途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条件。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呈报表、海籍调查表、海域使用测量报告、投资主管等相关部门文件、坐标图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4.送达责任:印发使用海域项目的批复并通知领取(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信息公开(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办公室)。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海域使用审批档案;加强对海域的批后监管(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部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第二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2-1.【规范性文件】《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第五条第三款 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监管管理。第三十七条:海域使用权有出售、赠与、作价入股、交换等情形的,可以依法转让。

2-2.【规范性文件】《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第四十条第一款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转让申请材料后,十五日内予以批复。。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用海项目不予受理、审核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予以审核同意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用海项目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6.在用海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海洋资源遭受较大损失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法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或者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后不进行监督管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国主席令第61号公布)第四十三条  无权批准使用海域的单位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使用海域的,或者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批准文件无效,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对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3

行政许可

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核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1-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43号公布)

第三十一条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两个月前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有下列情形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海砂开采或者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的;(二)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新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缴纳海域使用金。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呈报表、海籍调查表、海域使用测量报告、投资主管等相关部门文件、坐标图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4.送达责任:印发使用海域项目的批复并通知领取;信息公开(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海域使用审批档案;加强对海域的批后监管(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处室)。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无权批准使用海域的单位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使用海域的,或者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批准文件无效,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对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用海项目不予受理、审核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予以审核同意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用海项目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6.在用海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海洋资源遭受较大损失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法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或者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后不进行监督管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无权批准使用海域的单位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使用海域的,或者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批准文件无效,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对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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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八条: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1-2.【规范性文件】《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

第五条第三款: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监管管理。

第三十七条:海域使用权有出售、赠与、作价入股、交换等情形的,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条第一款: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转让申请材料后,十五日内予以批复。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43号公布)第三十六条 海域使用权依法转让、抵押、出租、继承、赠予的,应当向原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抵押等相关登记手续,但不得擅自改变海域使用用途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条件。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呈报表、海籍调查表、海域使用测量报告、投资主管等相关部门文件、坐标图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4.送达责任:印发使用海域项目的批复并通知领取(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信息公开(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办公室)。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海域使用审批档案;加强对海域的批后监管(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处室)。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第二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无权批准使用海域的单位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使用海域的,或者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批准文件无效,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对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1.【规范性文件】《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第五条第三款 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监管管理。第三十七条:海域使用权有出售、赠与、作价入股、交换等情形的,可以依法转让。

2-1.【规范性文件】《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第四十条第一款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转让申请材料后,十五日内予以批复。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用海项目不予受理、审核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予以审核同意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用海项目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6.在用海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海洋资源遭受较大损失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法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或者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后不进行监督管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无权批准使用海域的单位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使用海域的,或者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批准文件无效,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对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5

行政许可

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2.【部门规章】《国家海洋局关于修订〈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规范﹝2016﹞3号)第三条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审批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以上负责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组织单位。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申请表、填海工程竣工图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3.决定责任:出具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验收不合格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海域使用权人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按时办结(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4.送达责任:通知领取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信息公开(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办公室)。

5.监管责任:对项目竣工验收中产生的行为进行跟踪监管(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处室)。

1-1.【规范性文件】《国家海洋局关于修订〈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规范﹝2016﹞3号)第六条 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受理符合要求的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通知海域使用权人开展验收测量工作。

1-2.【规范性文件】《国家海洋局关于修订〈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规范﹝2016﹞3号)第十二条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意见书签署之日起10内,出具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   第十三条 验收不合格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海域使用权人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1-4.【规范性文件】《国家海洋局关于修订〈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规范﹝2016﹞3号)第十二条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意见书签署之日起10内,出具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   。

1-5.【规范性文件】《国家海洋局关于修订〈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规范﹝2016﹞3号)第十六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接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填海造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不予受理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填海造地项目而予以出具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5.擅自增设、变更填海造地项目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6.在填海造地项目监管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海洋资源遭受较大损失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法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或者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后不进行监督管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无权批准使用海域的单位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使用海域的,或者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批准文件无效,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对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6-2.【规范性文件】《国家海洋局关于修订〈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规范〔2016〕3号)第十六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接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6

行政许可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的审核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十条第二款:开发利用前款规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1-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十二届第61号公布)

第十八条 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受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申请后,应当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申请人、海岛位置、用途等主要内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受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申请的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审查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申请,应当进行实地勘测,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涉及国防安全的,还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依法进行勘测、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提出审查意见的期限内。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申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审核转报的决定或者不予同意审核转报的决定 (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4.送达责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制发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办公室)。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处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无权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而批准,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或者违法海岛保护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不予受理、审核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而予以审核同意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5.擅自增设、变更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6.在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海岛资源遭受较大损失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法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或者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后不进行监督管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无权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而批准,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或者违法海岛保护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6-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7

行政许可

向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或成果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办公室

【行政法规】《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5号令公布)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确需提供的,应当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或者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军事秘密的,还应当征得有关军事机关的同意。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提出予以同意许可或不同意许可决定,不予同意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办公室)。

4.送达责任:制作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信息公开(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向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审批档案,加强向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审批的监督检查。做好海洋观测资料的保密工作(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处室)。

1-1 【行政法规】《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5号令公布)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区派出机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行政法规】《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5号令公布)第三十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区派出机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瞒报、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迟报海洋灾害警报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向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或成果审批不予受理、审核的(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向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或成果审批而予以审核同意的(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向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或成果审批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

6.在向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或成果审批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海洋资源遭受较大损失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行政法规】《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5号令公布)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区派出机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政法规】《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5号令公布)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确需提供的,应当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或者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军事秘密的,还应当征得有关军事机关的同意。

6-1.【行政法规】《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5号令公布)  第三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向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或者成果的,由有关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8

行政许可

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标本的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严格限制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因教学、科学研究需要确需采集的,应当报经海岛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1-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十二届第61号公布)

第三十条 因公务、公益服务、教学、科学调查、救灾、避险等需要临时性使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获得无居民海岛临时性使用批准文件。临时性使用无居民海岛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建造临时性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应当在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临时性使用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拆除。无居民海岛临时性使用批准文件的申请和批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因救灾、避险等紧急情况无法事先获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临时性使用批准文件的,应当在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二十日内补办。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申请书、教学、科研立项证明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4.送达责任:印发因教学、科学研究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的批复并通知领取(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信息公开(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办公室)。

5.事后责任:建立审批档案;依法办理监督(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相关处室)。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对海岛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或者进行填海连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处罚。

1-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挖、破坏珊瑚、珊瑚礁,或者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红树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因教学、科学研究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不予受理、同意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因教学、科学研究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而予以审核同意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海岛动植物或生态破坏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无权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而批准,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或者违反海岛保护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十二届第61号公布)第三十九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9

行政许可

用海预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取得用海预审意见。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用海预审程序由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第十二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用海项目审理程序,进行受理、审查、审核,出具用海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将项目批准文件提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项目批准文件后,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权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用海预审意见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内,项目拟用海面积、位置和用途等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提出海域使用申请。

1-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43号公布)

第十三条 用海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核准手续的,用海申请人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取得用海预审意见。用海预审意见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内,项目拟用海的面积、位置和用途等发生改变的,用海申请人应当重新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取得用海预审意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呈报表、海籍调查表、海域使用测量报告、投资主管等相关部门文件、坐标图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4.送达责任:印发使用海域项目的批复并通知领取(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信息公开(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办公室)。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海域使用审批档案;加强对海域的批后监管(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处室)。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43号公布)第四十三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项目用海、出让海域使用权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域使用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域使用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发现用海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海域海岛管理处);

2.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海域海岛管理处);

3.对含不同用海类型的同一项目用海,分解预审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4.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无权批准使用海域的单位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或者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批准文件无效,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对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43号公布)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项目用海、出让海域使用权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域使用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域使用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发现用海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三条:“无权批准使用海域的单位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或者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批准文件无效,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对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法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或者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后不进行监督管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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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临时海域使用活动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

1-2.【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海洋局关于印发〈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3〕18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依照本办法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

1-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43号公布)

第四十四条 在自治区管辖海域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4.送达责任:印发使用海域项目的批复并通知领取(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信息公开(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办公室)。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海域使用审批档案;加强对海域的批后监管(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处室)。

1-1.【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海洋局关于印发〈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3〕18号)第十四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故意将不属于临时海域使用项目按照临时海域使用项目审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1-2【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海洋局关于印发〈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3〕18号)第十五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海域海岛管理处);

2.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海域海岛管理处);

3.对含不同用海类型的同一项目用海,分解预审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4.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无权批准使用海域的单位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或者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批准文件无效,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对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43号公布)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项目用海、出让海域使用权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域使用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域使用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发现用海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无权批准使用海域的单位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或者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批准文件无效,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对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法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或者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后不进行监督管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1

其他行政权力

海底电缆管道登记注册、线路标识资料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1-1.【行政法规】《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989年国务院令第27号公布)

第七条第一款:铺设施工完毕后,所有者应当将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说明资料报送主管机关备案,并抄送港监机关。

1-2.【部门规章】《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国家海洋局令第3号公布)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所属分局以及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海洋管理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完毕后九十天内,所有者应将海底电缆、管道准确路线图、位置表等说明资料一式五份报送主管机关备案,并抄送有关港务监督机关。

1-3.【部门规章】《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公布)

第十条:国家鼓励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对海底电缆管道的线路等设置标识。设置标识的,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申请表、铺设海底管道或线路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3.备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备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4.监管责任:对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中产生的行为进行跟踪监管(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处室)。

1-1.【行政法规】《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989年国务院令第27号公布)第七条第一款:铺设施工完毕后,所有者应当将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说明资料报送主管机关备案,并抄送港监机关。

1-2.【行政法规】《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989年国务院令第27号公布)第五条   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须在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实施前六十天前,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行政法规】《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989年国务院令第27号公布)第五条……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答复。

3.【行政法规】《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989年国务院令第27号公布)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部门规章】《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公布)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海洋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海域内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理(本条第五款第三项所指管道的审批除外)。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底电缆管道登记注册、线路标识资料备案不予受理、备案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海底电缆管道登记注册、线路标识资料备案而予以审核同意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4.怠于履行职责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5.擅自增设、变更填海底电缆管道登记注册、线路标识资料备案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在海底电缆管道登记注册、线路标识资料备案监管、巡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海洋资源遭受较大损失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6-1.【部门规章】《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公布)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2

其他行政权力

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海洋预警监测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行政法规】《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5号令公布)

第六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和本行政区毗邻海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海洋观测网规划,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实施条件为:1.因水利、气象、航运等管理需要设立、调整有关观测站(点)开展海洋观测;2.单位或者个人因生产、科研等活动需要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取消审批改为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提出予以同意备案或不同意备案决定,不予同意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审批档案;加强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审批的监督检查,保护海洋资源免遭破坏(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处室)。

1.【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一是建立备案制度,要求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单位和个人主动备案。二是健全部门间协调机制,加强与气象、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加强海洋观测资料汇交和信息共享。三是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海洋观测站(点)的现场巡查。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行政法规】《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5号令公布)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区派出机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审批不予备案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

2.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

4. 在监管、巡查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海洋资源遭受较大损失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行政法规】《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5号发布)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区派出机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3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有关单位保护海底电缆管道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部门规章】《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公布)

第十一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在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可以对海底电缆管道采取定期复查、监视和其它保护措施,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保护。委托有关单位保护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申请表、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图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3.备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备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4.监管责任:对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中产生的行为进行跟踪监管(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处室)。

1-1.【部门规章】《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公布)第十一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在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可以对海底电缆管道采取定期复查、监视和其它保护措施,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保护。委托有关单位保护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行政法规】《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989年国务院令第27号公布)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委托有关单位保护海底电缆管道备案不予受理备案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委托有关单位保护海底电缆管道备案而予以审核同意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4.怠于履行职责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5.擅自增设、变更委托有关单位保护海底电缆管道备案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6.在委托有关单位保护海底电缆管道备案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海洋资源遭受较大损失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6-1.【部门规章】《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公布)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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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收回海域使用权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

1-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43号公布)

第三十三条 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依法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应当依法给予海域使用权人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使用的海域,海域使用权人自取得海域使用权登记之日起连续二年闲置未开发利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利用;连续三年闲置无正当理由未开发利用的,由批准该海域使用权的人民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

1-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办法》(201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6号公布)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辖海域使用权收回和补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的相关工作。第三条:海域使用权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的,由原批准使用该海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海域使用权收回的具体要求,决定是否受理(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2.审核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转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转报意见及理由(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3.决定责任:收回海域使用权证书、办理注销手续(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4.送达责任:将收回海域使用权证书结果告知当事人(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处室)。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办法》(2012年人民政府令第76号公布)第九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制定收回海域使用权方案报请原批准用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方案经批准后,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办法》(2012年人民政府令第76号公布)第九条 ……收回方案经批准后,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办法》(2012年人民政府令第76号公布)第十六条:补偿款支付给海域使用权人后,原批准用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收回海域使用权决定,并收回海域使用权证书、办理注销手续。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项目用海、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2.取得海域使用权登记之日起连续二年闲置未开发利用的,未责令开发利用(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3.连续三年闲置无正当理由未开发利用的,由批准该海域使用权的人民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4.发现用海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5.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三条:“无权批准使用海域的单位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或者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批准文件无效,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对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1.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43号公布)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使用的海域,海域使用权人自取得海域使用权登记之日起连续两年闲置未开发利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利用;连续三年闲置无正当理由未开发利用的,由批准该海域使用权的人民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法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或者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后不进行监督管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2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法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或者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后不进行监督管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法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或者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后不进行监督管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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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海域使用金减免(含分次缴纳)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下列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公用设施用海;(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三)养殖用海。

1-2.【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

第三条第二款:减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应缴地方国库的海域使用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条第三款:减免养殖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由审批项目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申请书、能够证明项目用海性质的相关证明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3.决定责任:提出初审意见(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4.送达责任:与财政部门联合批复并通知领取(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信息公开(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办公室)。

5.监管责任:对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办公室)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处室)。

1-1.【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八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联合批复申请人。其中:涉及减免应缴中央国库海域使用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复申请人之前,应当依照规定报经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审批。

2-1.【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情形的项目用海,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项目用海批复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一)申请人申请减免国务院审批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应当分别向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提出书面申请。(二)申请人申请减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 应当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申请减免应缴中央国库海域使用金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分别报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审批。

3-1.【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八条 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后30日内,由国家海洋局对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海洋局以书面形式联合批复申请人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联合批复申请人。其中:涉及减免应缴中央国库海域使用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复申请人之前,应当依照规定报经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审批。第八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联合批复申请人。其中:涉及减免应缴中央国库海域使用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复申请人之前,应当依照规定报经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审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十条 除本办法规定以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减免海域使用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减免海域使用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七条第二款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域使用金减免项目不予受理、审批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财政部门);

2.对不符合海域使用金减免规定的而予以审核同意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财政部门);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财政部门);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财政部门);

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海域使用金减免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财政部门);

6.在海域使用金减免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无居民海岛资源遭受较大损失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财政部门);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十条 除本办法规定以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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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减免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经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依法缴纳使用金。但是,因国防、公务、教学、防灾减灾、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测绘、气象观测等公益事业使用无居民海岛的除外。

1-2.【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4号)

第十条第二款:应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额度超过1亿元的,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用岛的海洋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在3年时间内分次缴纳。

第十四条: 下列用岛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一)国防用岛;(二)公务用岛,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承担公共事务管理任务的单位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用岛;(三)教学用岛,指非经营性的教学和科研项目用岛;(四)防灾减灾用岛;(五)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岛,包括非经营性码头、桥梁、道路建设用岛,非经营性供水、供电设施建设用岛,不包括为上述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用岛;(六)基础测绘和气象观测用岛;(七)国务院财政部门、海洋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公益事业用岛。

第十五条: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应当依法申请并经核准。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项目用岛,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一)申请人申请免缴国务院审批项目用岛应缴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分别向国务院财政、海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申请人申请免缴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岛应缴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财政、海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九条:省级以上财政、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2.审核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3.决定责任:同意的出具初审意见(不予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4.送达责任:与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出具批文并通知领取(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信息公开(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办公室)。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处室)。

1.【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4号)第十七条第二款 省级财政、海洋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60日内,由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对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

2.【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4号)第十七条第二款 ……由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对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

3.【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4号)第十七条第二款 ……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4号)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申请不予受理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财政部门);

2.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用岛予以批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财政部门);

3.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征收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财政部门);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财政部门);

5.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财政部门);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征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四)申请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弄虚作假,骗取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五)截留、挤占、挪用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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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海域使用监督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 者个人提供海域使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海域使用的有关问题作出   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占用的海域现场进行勘查;(四)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 违法行为。

1-2.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43号公布)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管辖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公告或通知被检查用海单位(暗访不通知)(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2.审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持《检查通知书》或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所抽的用海相关资料应当以满足检查的需要为准,不得要求被抽查单位和个人超范围提供资料;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有详细的检查记录,严禁弄虚作假(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3.处理责任: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4.监管责任:强化用海活动的监管(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处室)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七条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

1-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条 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43号公布)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管辖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部门规章】《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第14号令公布)

第十五条 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接到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的举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已查知的正在发生的违法使用海域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者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三)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按规定进行执法巡查和行政检查,致使严重的违法行为未能发现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按规定进行执法巡查和行政检查,致使严重的违法行为未能发现的(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2.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违规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或者社会秩序受到损害的(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3. 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4. 违反法定回避制度的(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1-1.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43号公布) 第四十三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发现用海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2【部门规章】《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第14号令公布)第十五条 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接到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的举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已查知的正在发生的违法使用海域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者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三)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按规定进行执法巡查和行政检查,致使严重的违法行为未能发现的。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不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4-3.【部门规章】《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第14号令公布)第四条:“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干预海域使用审批的;(二)干预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等活动的;(三)干预海域使用金征收或者减免的;(四)干预海域使用论证或者评审的;(五)干预海域使用监督检查或者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的;(六)有其他干预海域使用管理活动行为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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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海底电缆、管道监督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1-1.【行政法规】《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989年国务院令第27号公布)

第十四条:主管机关有权对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维修、改造、拆除、废弃   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可处以警告、 罚款直至责令其停止海上作业。前款所列处罚的具体办法,由主管机关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1-2.【部门规章】《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公布)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规定,对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进行定期巡航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

1-3.【部门规章】《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国家海洋局令第3号公布)

第十八条第一款:主管机关可对进行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和铺设、维修、改造、拆除等活动的船舶进行监视或检查。进行上述活动的船舶应为主管机关海洋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提供方便。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公告或通知被检查用海单位(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持《检查通知书》或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所抽的用海相关资料应当以满足检查的需要为准,不得要求被抽查单位和个人超范围提供资料;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有详细的检查记录,严禁弄虚作假(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3.处理责任:对违反海底电缆、管道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4.监管责任:强化对海底电缆的监管(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处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1【部门规章】《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国家海洋局令第3号公布)第四条第二款地方海洋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海域内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理(本条第五款第三项所指管道的审批除外),第四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和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海底电缆、管道,由分局商有关地方海洋管理机构审批,并负责监督管理。

2-2【行政法规】《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989年国务院令第27号公布)第十四条:主管机关有权对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维修、改造、拆除、废弃   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4.【部门规章】《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国家海洋局令第3号) 第十条 获准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和铺设施工,在实施作业前或实施作业中如需变动(包括:路由、作业时间、作业计划、作业方式等变动),所有者应及时报告主管机关。如路由等变动较大,应报经主管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所有者应在实施作业三十天前,将作业内容、原因、时间、海区及作业船只等情况书面报告主管机关。海底电缆、管道的紧急修理,所有者可在维修船进入现场作业的同时,按上述内容向主管机关报告前说明紧急修理的理由。

外国船舶需要在中国内海、领海进行前款所述作业的,应经主管机关批准。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变动较大的改造,所有者事先应报经主管机关批准。

上述作业完毕后三十天内,所有者应将作业结果报告主管机关。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按规定进行执法巡查和行政检查,致使严重的违法行为未能发现的(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违规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或者社会秩序受到损害的(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3.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4.违反法定回避制度的(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1-1.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43号公布) 第四十三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发现用海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2【部门规章】《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第14号令公布)第十五条 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接到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的举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已查知的正在发生的违法使用海域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者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三)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按规定进行执法巡查和行政检查,致使严重的违法行为未能发现的。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不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4-3.【部门规章】《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第14号令公布)第四条:“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干预海域使用审批的;(二)干预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等活动的;(三)干预海域使用金征收或者减免的;(四)干预海域使用论证或者评审的;(五)干预海域使用监督检查或者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的;(六)有其他干预海域使用管理活动行为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9

行政检查

无居民海岛保护、合理利用情况和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依法对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海岛利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海岛利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所利用的海岛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等;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工作。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公告或通知被检查海岛使用单位或个人(暗访不通知)(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持《检查通知书》或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所抽的相关资料应当以满足检查的需要为准,不得要求被抽查单位和个人超范围提供资料;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有详细的检查记录,严禁弄虚作假(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3.处理责任:检查单位对检查的资料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损害及遗失(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4.监管责任:强化海岛监管管理(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处室)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五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有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4.【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十二届第61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及海洋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无居民海岛保护和使用情况、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开监督检查的结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按规定进行执法巡查和行政检查,致使严重的违法行为未能发现的(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2.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违规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或者社会秩序受到损害的(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3. 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4. 违反法定回避制度的(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对海岛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2【部门规章】《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第14号令公布)第十五条 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接到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的举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已查知的正在发生的违法使用海域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者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三)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按规定进行执法巡查和行政检查,致使严重的违法行为未能发现的。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不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4-3.【部门规章】《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第14号令公布)第四条:“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干预海域使用审批的;(二)干预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等活动的;(三)干预海域使用金征收或者减免的;(四)干预海域使用论证或者评审的;(五)干预海域使用监督检查或者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的;(六)有其他干预海域使用管理活动行为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0

行政裁决

海域使用权争议行政调解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综合处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43号公布)

第四条第一款: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管辖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1.受理责任:对海域使用权引起的纠纷进行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审核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的资料,有关证据和陈述事实理由等事项)(综合处)。

3.发送申请书副本责任:将申请书副本发送给对方当事人(综合处)。

4.调解责任:告知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实施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派出工作组现场调查了解情况。

5.裁决责任:做出调解书或者处理意见,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制作调解书;不同意调解的,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进行调解,制作调解书(当事人签字,加盖公章)(综合处)。

6.执行责任:对调解内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监管责任:加强调解过程监管(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处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按规定进行行政调解和裁决(综合处);

2.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违规裁决,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或者社会秩序受到损害的(综合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

3. 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综合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

4. 违反法定回避制度的(综合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综合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1-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43号公布) 第四十三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发现用海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2【部门规章】《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第14号令公布)第十五条 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接到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的举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已查知的正在发生的违法使用海域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者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三)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按规定进行执法巡查和行政检查,致使严重的违法行为未能发现的。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不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1

行政裁决

海底电缆管道维修、改造、拆除与海上作业的纠纷调解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综合处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43号公布)

第四条第一款: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管辖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1-3【部门规章】《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公布)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一)海上作业者需要移动、切断、跨越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与所有者发生纠纷,或者已达成的协议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的;(二)海上作业与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发生纠纷的;(三)海上作业者与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间的经济补偿发生纠纷的;(四)赔偿责任或赔偿金额发生纠纷的。

1.受理责任:对海上作业引起的纠纷进行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审核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的资料,有关证据和陈述事实理由等事项)(综合处)。

3.发送申请书副本责任:将申请书副本发送给对方当事人(综合处)。

4.调解责任:告知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实施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派出工作组现场调查了解情况。

5.裁决责任:做出调解书或者处理意见,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制作调解书;不同意调解的,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进行调解,制作调解书(当事人签字,加盖公章)(综合处)。

6.执行责任:对调解内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监管责任:加强调解过程监管(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处室)。

1-1【行政法规】《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989年国务院令第27号公布)。第十三条从事海上各种活动的作业者,必须保护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其他海洋开发利用和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的正常使用发生纠纷时,由主管机关调解解决。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按规定进行行政调解和裁决(综合处);

2.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违规裁决,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或者社会秩序受到损害的(综合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

3. 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综合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

4. 违反法定回避制度的(综合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综合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1-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43号公布) 第四十三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发现用海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2【部门规章】《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第14号令公布)第十五条 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接到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的举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已查知的正在发生的违法使用海域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者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三)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按规定进行执法巡查和行政检查,致使严重的违法行为未能发现的。

2-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2.【部门规章】《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公布)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不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2

行政强制

依法拆除未经批准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确需建造的,应当依照有关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未经依法批准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拆除。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采挖海砂;确需采挖的,应当依照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立案责任:对执法检查、举报、案件移交或其他方式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2.调查取证责任:(1)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2)实施检查时,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3)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和陈述、申辩笔录,提取相关证据材料,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4)执法人员制作案件终结报告(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3.案件会审责任:对案件终结报告进行会审,并对会审所作出的决定负责(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4.催告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自治区海洋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8.监管责任:对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中国海监广西总队等部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处室)。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确需建造的,应当依照有关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未经依法批准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拆除。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采挖海砂;确需采挖的,应当依照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拆除……。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有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依法对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按规定进行拆除处罚(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2.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违规裁决,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或者社会秩序受到损害的(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综合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

3. 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综合处、海域海岛管理处(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

4. 违反法定回避制度的(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综合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综合处、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1-2【行政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43号公布) 第四十三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发现用海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3【部门规章】《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第14号令公布)第十五条 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接到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的举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已查知的正在发生的违法使用海域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者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三)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按规定进行执法巡查和行政检查,致使严重的违法行为未能发现的。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不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3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予以审查(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是否立案(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听证(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综合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8.监督责任: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部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4.违反法定程序(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8.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相关部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部门规章】《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2月26日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第14号令公布) 第十六条 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有关案件管辖规定,超越职权范围实施海洋行政处罚的;

(二)在海洋行政处罚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错误认定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的;

(三)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按照海洋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实施海洋行政处罚的;

(四)变相罚款或者以其他名目代替罚款的;

(五)违反规定委托海洋行政处罚权的。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部门规章】《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2月26日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第14号令公布)第十五条 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接到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的举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已查知的正在发生的违法使用海域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者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三)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按规定进行执法巡查和行政检查,致使严重的违法行为未能发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4

行政处罚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1.立案责任:发现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予以审查(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决定是否立案(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听证(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综合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8.监督责任: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部门)。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4.违反法定程序(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8.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相关部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部门规章】《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2月26日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第14号令公布) 第十六条 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有关案件管辖规定,超越职权范围实施海洋行政处罚的;

(二)在海洋行政处罚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错误认定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的;

(三)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按照海洋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实施海洋行政处罚的;

(四)变相罚款或者以其他名目代替罚款的;

(五)违反规定委托海洋行政处罚权的。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部门规章】《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2月26日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第14号令公布)第十五条 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接到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的举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已查知的正在发生的违法使用海域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者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三)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按规定进行执法巡查和行政检查,致使严重的违法行为未能发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5

行政处罚

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决定是否立案(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听证(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综合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8.监督责任: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部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4.违反法定程序(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8.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相关部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部门规章】《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2月26日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第14号令公布) 第十六条 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有关案件管辖规定,超越职权范围实施海洋行政处罚的;

(二)在海洋行政处罚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错误认定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的;

(三)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按照海洋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实施海洋行政处罚的;

(四)变相罚款或者以其他名目代替罚款的;

(五)违反规定委托海洋行政处罚权的。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部门规章】《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2月26日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第14号令公布)第十五条 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接到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的举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已查知的正在发生的违法使用海域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者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三)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按规定进行执法巡查和行政检查,致使严重的违法行为未能发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6

行政处罚

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涉嫌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行为,予以审查(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决定是否立案(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听证(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综合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8.监督责任: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部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4.违反法定程序(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8.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相关部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部门规章】《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2月26日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第14号令公布) 第十六条 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有关案件管辖规定,超越职权范围实施海洋行政处罚的;

(二)在海洋行政处罚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错误认定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的;

(三)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按照海洋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实施海洋行政处罚的;

(四)变相罚款或者以其他名目代替罚款的;

(五)违反规定委托海洋行政处罚权的。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部门规章】《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2月26日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第14号令公布)第十五条 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接到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的举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已查知的正在发生的违法使用海域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者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三)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按规定进行执法巡查和行政检查,致使严重的违法行为未能发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7

行政处罚

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予以审查(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决定是否立案(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听证(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8.监督责任: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部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4.违反法定程序(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8.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相关部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部门规章】《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2月26日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第14号令公布) 第十六条 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有关案件管辖规定,超越职权范围实施海洋行政处罚的;

(二)在海洋行政处罚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错误认定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的;

(三)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按照海洋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实施海洋行政处罚的;

(四)变相罚款或者以其他名目代替罚款的;

(五)违反规定委托海洋行政处罚权的。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部门规章】《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2月26日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第14号令公布)第十五条 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接到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的举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已查知的正在发生的违法使用海域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者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三)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按规定进行执法巡查和行政检查,致使严重的违法行为未能发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8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的行为,予以审查(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决定是否立案(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听证(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综合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8.监督责任: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部门)。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对海岛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4.违反法定程序(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8.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相关部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部门规章】《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第14号令公布) 第十六条 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有关案件管辖规定,超越职权范围实施海洋行政处罚的;

(二)在海洋行政处罚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错误认定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的;

(三)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按照海洋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实施海洋行政处罚的;

(四)变相罚款或者以其他名目代替罚款的;

(五)违反规定委托海洋行政处罚权的。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部门规章】《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第14号令公布)第十五条 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接到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的举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已查知的正在发生的违法使用海域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者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三)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按规定进行执法巡查和行政检查,致使严重的违法行为未能发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9

行政处罚

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决定是否立案(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听证(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综合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8.监督责任: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部门)。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对海岛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4.违反法定程序(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8.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相关部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部门规章】《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第14号令公布) 第十六条 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有关案件管辖规定,超越职权范围实施海洋行政处罚的;

(二)在海洋行政处罚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错误认定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的;

(三)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按照海洋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实施海洋行政处罚的;

(四)变相罚款或者以其他名目代替罚款的;

(五)违反规定委托海洋行政处罚权的。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部门规章】《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第14号令公布)第十五条 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接到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的举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已查知的正在发生的违法使用海域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者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三)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按规定进行执法巡查和行政检查,致使严重的违法行为未能发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30

行政处罚

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居民定居场所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活动,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居民定居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在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居民定居场所的行为,予以审查(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决定是否立案(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听证(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综合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8.监督责任: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部门)。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对海岛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4.违反法定程序(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8.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相关部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部门规章】《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第14号令公布) 第十六条 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有关案件管辖规定,超越职权范围实施海洋行政处罚的;

(二)在海洋行政处罚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错误认定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的;

(三)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按照海洋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实施海洋行政处罚的;

(四)变相罚款或者以其他名目代替罚款的;

(五)违反规定委托海洋行政处罚权的。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部门规章】《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第14号令公布)第十五条 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接到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的举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已查知的正在发生的违法使用海域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者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三)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按规定进行执法巡查和行政检查,致使严重的违法行为未能发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31

行政处罚

破坏、危害设置在海岛的军事设施,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设置在海岛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破坏、危害设置在海岛的军事设施,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设置在海岛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破坏、危害设置在海岛的军事设施,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设置在海岛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的行为,予以审查(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决定是否立案(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听证(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综合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8.监督责任: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部门)。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对海岛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4.违反法定程序(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8.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相关部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部门规章】《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第14号令公布) 第十六条 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有关案件管辖规定,超越职权范围实施海洋行政处罚的;

(二)在海洋行政处罚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错误认定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的;

(三)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按照海洋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实施海洋行政处罚的;

(四)变相罚款或者以其他名目代替罚款的;

(五)违反规定委托海洋行政处罚权的。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部门规章】《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第14号令公布)第十五条 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接到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的举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已查知的正在发生的违法使用海域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者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三)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按规定进行执法巡查和行政检查,致使严重的违法行为未能发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32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设立或者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行政法规】《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5号令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设立或者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由有关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违法获得的海洋观测资料,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符合海洋观测网规划的,限期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海洋观测网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设立或者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行为,予以审查(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决定是否立案(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听证(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综合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8.监督责任: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部门)。

1.【行政法规】《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5号令公布)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区派出机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4.违反法定程序(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8.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相关部门)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部门规章】《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第14号令公布) 第十六条 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有关案件管辖规定,超越职权范围实施海洋行政处罚的;

(二)在海洋行政处罚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错误认定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的;

(三)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按照海洋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实施海洋行政处罚的;

(四)变相罚款或者以其他名目代替罚款的;

(五)违反规定委托海洋行政处罚权的。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部门规章】《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第14号令公布)第十五条 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接到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的举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已查知的正在发生的违法使用海域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者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三)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按规定进行执法巡查和行政检查,致使严重的违法行为未能发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33

行政处罚

侵占、毁损或者擅自移动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的;在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海洋观测活动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行政法规】《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5号令公布)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毁损或者擅自移动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的;   (二)在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海洋观测活动的。

1.立案责任:发现侵占、毁损或者擅自移动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的;在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海洋观测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决定是否立案(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听证(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综合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8.监督责任: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部门)。

1.【行政法规】《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5号令公布)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区派出机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4.违反法定程序(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8.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部门规章】《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第14号令公布) 第十六条 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有关案件管辖规定,超越职权范围实施海洋行政处罚的;

(二)在海洋行政处罚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错误认定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的;

(三)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按照海洋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实施海洋行政处罚的;

(四)变相罚款或者以其他名目代替罚款的;

(五)违反规定委托海洋行政处罚权的。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部门规章】《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第14号令公布)第十五条 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接到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的举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已查知的正在发生的违法使用海域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者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三)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按规定进行执法巡查和行政检查,致使严重的违法行为未能发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34

行政处罚

不遵守国家海洋观测技术标准、规范或者规程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规范或者海洋观测技术要求的海洋观测仪器设备的;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海洋观测计量器具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行政法规】《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5号令公布)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遵守国家海洋观测技术标准、规范或者规程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规范或者海洋观测技术要求的海洋观测仪器设备的;

(三)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海洋观测计量器具的。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更换有关海洋观测仪器设备、海洋观测计量器具。

1.立案责任:发现不遵守国家海洋观测技术标准、规范或者规程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规范或者海洋观测技术要求的海洋观测仪器设备的;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海洋观测计量器具的行为,予以审查(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决定是否立案(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听证(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综合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8.监督责任: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部门)。

1.【行政法规】《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5号令公布)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区派出机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4.违反法定程序(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8.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部门规章】《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第14号令公布) 第十六条 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有关案件管辖规定,超越职权范围实施海洋行政处罚的;

(二)在海洋行政处罚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错误认定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的;

(三)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按照海洋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实施海洋行政处罚的;

(四)变相罚款或者以其他名目代替罚款的;

(五)违反规定委托海洋行政处罚权的。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部门规章】《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第14号令公布)第十五条 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接到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的举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已查知的正在发生的违法使用海域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者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三)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按规定进行执法巡查和行政检查,致使严重的违法行为未能发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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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汇交海洋观测资料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行政法规】《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5号令公布)

第三十四条 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汇交海洋观测资料的,由负责接收海洋观测资料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责令停止海洋观测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汇交海洋观测资料的,由负责接收海洋观测资料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行为,予以审查(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决定是否立案(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听证(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综合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8.监督责任: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部门)。

1.【行政法规】《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5号令公布)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区派出机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4.违反法定程序(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8.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部门规章】《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第14号令公布) 第十六条 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有关案件管辖规定,超越职权范围实施海洋行政处罚的;

(二)在海洋行政处罚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错误认定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的;

(三)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按照海洋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实施海洋行政处罚的;

(四)变相罚款或者以其他名目代替罚款的;

(五)违反规定委托海洋行政处罚权的。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部门规章】《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第14号令公布)第十五条 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接到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的举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已查知的正在发生的违法使用海域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者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三)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按规定进行执法巡查和行政检查,致使严重的违法行为未能发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36

行政处罚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向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或者成果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行政法规】《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5号令公布)

第三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向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或者成果的,由有关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向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或者成果的行为,予以审查(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决定是否立案(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听证(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综合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8.监督责任: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部门)。

1.【行政法规】《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5号令公布)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区派出机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4.违反法定程序(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8.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部门规章】《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第14号令公布) 第十六条 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有关案件管辖规定,超越职权范围实施海洋行政处罚的;

(二)在海洋行政处罚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错误认定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的;

(三)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按照海洋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实施海洋行政处罚的;

(四)变相罚款或者以其他名目代替罚款的;

(五)违反规定委托海洋行政处罚权的。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部门规章】《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第14号令公布)第十五条 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接到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的举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已查知的正在发生的违法使用海域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者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三)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按规定进行执法巡查和行政检查,致使严重的违法行为未能发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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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发布海洋预报或者海洋灾害警报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行政法规】《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5号令公布)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海洋预报或者海洋灾害警报的,由有关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海洋预报或者海洋灾害警报的行为,予以审查(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决定是否立案(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听证(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综合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8.监督责任: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相关部门)。

1.【行政法规】《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5号令公布)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区派出机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海域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与海域使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4.违反法定程序(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

8.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中国海监广西区总队、海域海岛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处、海洋规划与经济处、办公室、综合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部门规章】《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第14号令公布) 第十六条 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有关案件管辖规定,超越职权范围实施海洋行政处罚的;

(二)在海洋行政处罚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错误认定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的;

(三)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按照海洋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实施海洋行政处罚的;

(四)变相罚款或者以其他名目代替罚款的;

(五)违反规定委托海洋行政处罚权的。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部门规章】《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第14号令公布)第十五条 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接到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的举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已查知的正在发生的违法使用海域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者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三)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按规定进行执法巡查和行政检查,致使严重的违法行为未能发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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