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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8年度工程系列广西国土资源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2008-11-19 10:39     来源:广西海洋局     作者:广西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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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土资职办[2008]11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直属各单位,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自治区测绘局职改办: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关于二○○八年度全区企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及考试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08]96号)精神,为搞好2008年我区工程系列国土资源行业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审的范围、对象

(一)全区从事地质勘查(地质矿产、水工环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及地球化学勘查、探矿、安全工程及地质机械仪器、地质实验测试、矿山开发管理等)、土地管理、测绘、海洋工程技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二)20071231以前已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除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了延缓离退休手续外),不再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资格。2008111231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企事业单位中的行政后勤人员原则上不列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范围。如工作需要兼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兼职时间和工作量均达到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50%以上方可申报,兼职人员材料需由所在单位提供证明并报主管部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取得大、中专以上学历,符合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条件,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专业技术资格转正定职、重新确认,请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改办[2000]49号)执行。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所需学历、资历基本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大专毕业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2、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人员,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3、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2、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人员,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3、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1、大学专科毕业并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中专毕业并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2、 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人员,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并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并取得员级技术资格4年以上。

3、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申报: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4年以上。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并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6年以上。

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10年以上。

三、有关问题说明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所需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条件,请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国土资源行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国土资源行业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附件1执行(可在我厅网站上下载,网址为HttP//www.gxdlr.gov.cn)。

(二)对不同系列在同一职级内申报高一职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再受下一级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名称的限制,不需办理转系列确认评审手续,可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和取得的业绩成果直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国家颁布的有关执业资格、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里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职业资格的人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如考取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人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等。为了衔接执业(职业)资格考试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关系,凡通过国家人事部组织的相关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执业(职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规定,凡被用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且取得执业(职业)资格的年限达到相应资历条件的人员,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对不在编的聘用人员,只要他们愿意评定职称,均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聘工作暂行规定》(桂职改[2004]2号)的程序办理。

(五)关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问题。针对目前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存在的不合理现象,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及参照区外做法,我区将对现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办法作出修订(本年度仍按原规定执行)。从2009年起,评聘初级职称要通过2个模块的考试,申报中级职称要通过3个模块的考试,申报副高职称要通过4个模块的考试,申报正高职称要通过5个模块的考试,即每晋升上一档职称均在下一档基础上增加一个模块,不再重复考已考过的模块。同时,取消部分实际工作中已不再使用的考试模块。

(六)毕业生转正定职有新规。为了解决国家已统一开考、以考代评的部分系列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硕士、博士研究生)的转正定职问题,依据相关政策并结合外省做法,广西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三十三次会议同意:大专院校毕业生(含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在国家已统一开考的相关行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由用人单位或其档案所在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其见习期满后及时给予办理转正定职手续,存入本人档案并享受相应待遇,逾期不办理的不予补办。国家有相关行业规定需要执业资格的,仍需通过考试获得国家规定的职业准入资格,才能正式上岗履行职责。

(七)抗灾表现突出可免考外语和计算机。今年以来,在抗击南方地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斗争中,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的正常学习和工作受到一定影响。为了鼓励在抗灾救灾中表现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在2008年度的职称评审中,对在抗灾救灾斗争中做出重大贡献,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单位授予的抗灾救灾荣誉称号或奖励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具体审批程序是: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职改办审批。

(八)在北部湾经济区的非公经济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

四、申报评审需报送的材料

(一)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1、自治区职改办统一印制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4份(均为原件,每份贴一寸近期照片,在第一页前贴上“四证”:即学历证书、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外语合格证、计算机应试能力合格证或免试审批表复印件),表内“专家鉴定意见”栏需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对其代表性的论、译著及其他成果的鉴定意见(无“专家鉴定意见”的材料,不予受理);

2、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其聘任证书复印件一式4份;

3、专业技术工作总结(2000-3000字,打印贴在评审表内)一式4份;

4、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业绩成果及获奖证书复印件一式4份;

5、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或出版的论文著作封面目录及至少1篇代表作一式4份;

6、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免试审批表一式4份;

7200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复印件)一式4份;

8、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的证件或证明(复印件)一式4份;

9、推荐评审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综合情况表(按附件2要求填写,一律用A3纸,表格可在我厅网站上下载,网址为HttP//www.gxdlr.gov.cn)一式20份,加盖公章(公章不得复印);

10、评审名册汇总表(按附件3要求填写)1份;

11、市、县或区直厅局职改部门委托评审函1份(国土资源厅直属单位除外);

(二)申报工程师资格

1、自治区职改办统一印制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均为原件,每份贴一寸近期照片,在第一页前贴上“四证”:即学历证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外语合格证、计算机应试能力合格证或免试审批表复印件);

2、学历证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其聘任证书复印件一式3份;

3、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500字左右,打印贴在评审表内)一式3份;

4、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业绩成果及获奖证书复印件一式3份;

5、任现职以来发表或出版的论文著作目录及1篇代表作一式3份;

6、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免试审批表一式3份;

7200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复印件)一式3份;

8、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的证件或证明(复印件)一式3份;

9、推荐评审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综合情况表(按附件2求填写,一律用A3纸)一式20份,加盖公章(公章不得复印);

10、评审名册汇总表1份(按附件3要求填写);

11、市、县或区直厅局职改部门委托评审函1份(国土资源厅直属单位除外);

(三)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

1、自治区职改办统一印制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原件,每份贴一寸近期照片,在第一页前贴上学历证书复印件);

2、学历证书及聘任证书复印件一式3份;

3、专业技术工作总结(800字左右,打印贴在评审表内)一式3份,重点写明本人任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

4、评审名册汇总表1份(按表二要求填写);

5、市、县或区直厅局职改部门委托评审函1份(国土资源厅直属单位除外)。

(四)申请破格评审的需提交申请破格评审报告一式20份。

(五)材料要求

1、报送的材料是复印件的,一律要由职改或人事部门审核后加盖验印章,无验印章无效;《评审表》不能与其他材料装订在一起。

2、申报人员申报材料尽可能用电脑打印,材料不完整、填写不规范的一律不收,发现弄虚作假,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

3、材料装袋:高、中级申报材料18项分装4袋(其中中级材料分装3袋)、911项和申请破格评审报告另装1袋;初级申报材料13项分装3袋、45项另装1袋。材料袋封面要写清楚申报人所属单位、姓名、申报专业、资格名称及每袋材料目录。

五、申报、推荐、评审的程序

(一)申报、推荐评审高级工程师资格程序

    1、申报人按规定条件申报;

2、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公示。单位审议答辩小组对申报人的成果、业绩、论文、著作等材料进行审议、鉴别,并进行答辩,符合推荐条件的,写出推荐意见;

3、单位将公示结果和审议答辩小组推荐意见抄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的基层单位考核意见栏;

4、市职改办或主管单位职改、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评审委托函,报广西区国土资源厅职改办。

(二)申报、推荐评审工程师资格程序

    1、申报人按规定条件申报;

2、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公示;

3、单位将公示结果和推荐意见抄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的基层单位考核意见栏;

4、市职改办或主管单位职改、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评审委托函,报广西区国土资源厅职改办。

(三)申报、推荐评审助理工程师资格程序

    1、申报人按规定条件申报;

2、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单位将推荐意见抄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的基层单位考核意见栏;

4、市、县职改办或主管单位职改、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评审委托函,报广西区国土资源厅职改办。

(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公示暂行办法》(桂职改办[2000]48号)规定,申报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要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15天。公示的内容包括:申报人的评审表、学历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业绩成果获奖证书及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六、评审费用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359号),申报高级380元、中级230元、初级150元。报送材料时一次交清。

七、时间安排及报送评审材料地点

(一)20081010日前为个人准备申报材料阶段;10月中、下旬为各单位、各厅(局)、市、县人事职改部门公示、审核、呈报阶段(逾期不予受理);11月为评审阶段。

(二)报送评审材料地点:南宁市民族大道74号,邮编530022。报送时请先电话联系,联系电话:0771-58410215851556(办),联系人:李玉权、韦连姣。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国土资源行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2.推荐评审工程系列 级专业技术资格综合情况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改办

                                     二○○八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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