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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工作守则》的通知

2008-11-19 11:41     来源:广西海洋局     作者:广西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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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职办[1996]54

各地市县人事局,区各系列、区直属各厅、各地市县职称改革办公室(人事、干部处)

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我办重新修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工作守则》。现将修定后的工作守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工作守则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级评委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取条件的评审组织。

二、自治区高级评委会在自治区和所属系列(主管部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行使评审职权。高级评委会要对所属系列和自治区职改领导小组负责。

三、高级评委会委员名单属于保密资料,不对外公布。

四、高级评委会在评审工作开始前,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组织全体与会委员学习相应系列的《试行条例》和有关职改政策规定,熟悉和掌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

五、各系列(专业)高级评委会,只负责评审本系列(本专业)高级职务资格,不评审其他职务资格。

六、召开评审会议时,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1人,否则,评审结果无效。

七、评委会应遵循“公证、准确、保密”的原则,严格掌握标准条件,保证评审质量;评委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公正廉洁、认真负责。在全面审阅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对被评审人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等情况,实事求是地综合评价、审定。

八、评委会在听取职改部门介绍情况和学科组(专业组)的评议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阅材料、评议水平,最后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票只设赞成、不赞成两项(不设弃权)。评委会正式投票要一次性完成。经出席评审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并向评委公布表决结果。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投票或委托、补充投票,不搞复议。

九、评委会应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出席评委、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审发言摘要、投票结果等。记录要有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并做好归档保密工作。会议结束时,评委会应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写明评审结论,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十、各系列高级评委会的评审工作必须接受自治区和所属系列职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的检查、监督,对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可视情况及时批评纠正,或停止其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评审权。

十一、高级职务资格评审结果必须经过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才能认定或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对外透露评审情况及评审结果,违者追究当事人违纪责任。

十二、在评审评委本人及其亲属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时,该评委本人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十三、评委会委员必须严守纪律,不得泄密。对违反保密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撤销其评委会委员职务。

十四、中级、初级评审委员会参照执行。

    十五、本守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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