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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国土资源行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2009-06-05 17:41     来源:广西海洋局     作者:广西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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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职办[2005]110

各市人事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国土资源行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国土资源行业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国土资源行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工程系列国土资源行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国土资源行业相应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相应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相应专业领域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相应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具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相应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水平和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地质矿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探矿工程(安全、机械)、采矿工程、物化探与遥感、地质实验测试(选矿)、测绘、土地管理、海洋管理等工程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在规定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取得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广西合格标准成绩通知书者2年内申报高级级专业技术资格有效。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桂职改〔20044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改〔20071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桂职改〔20044号)及《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工作的通知》(桂职改〔20011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地质矿产专业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基础地质调查(1/25万区域地质调查或两幅以上联测的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项目、矿产勘查项目和地质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同类项目2项以上;

(二)、主持完成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项目、市(厅、局)级矿产勘查项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项目和地质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同类项目2项以上;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大型以上矿床勘查或中型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

(四)、在大型矿床勘查工作中被聘为技术骨干,并完成1项科技项目的全过程,或在区域地质调查项目中担任专题组长2次以上;

(五)、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之一,进行相当于一个省范围内的综合研究(包括编图)工作;

(六)、参加编制或审定过省(部)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七)、有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的经历,或从事县处级单位技术管理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被采纳;

(八)、参与开发和研制地质矿产专业信息系统2项以上。

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调查、治理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的全过程,并在其中担任专项、专题或二级课题的负责人,编写了设计或报告的相应章节;

(二)、主持完成了中型以上专题科研项目1项以上,主笔了相应的调研立项、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的报告的编写,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中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项目2项以上;

(三)、主持省(部)级建筑项目、一级建筑勘察工作1项以上,并主编(审)其报告,或在国家级项目中作为二级课题负责人,主持及编写了相应章节,或主持、完成中型项目、二级建筑物勘察3项以上;

(四)、在省(部)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工作中负责某一专项技术工作的全过程,或曾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技项目的全过程,或省(部)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项目中担任专题组长2次以上;

(五)、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之一,进行相当于一个省范围内的综合研究(包括编图)工作;

(六)、参加编制或审定过省(部)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七)、完成2项以上地下水3年报、5年报的编写;

(八)、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的审查,或从事县处级单位技术管理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被采纳;

(九)、参与开发和研制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信息系统2项以上。

三、岩土工程专业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岩土工程勘查(察)、设计、治理、施工、监理、监测工作之一的主要完成人;

(二)、主持1项以上大型项目(含岩土工程勘察专业甲级勘察等级、专业施工一级资质等级的岩土工程)调查、科研、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检测、监测工作之一,主编(审)其报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上述工作2项以上;

(三)、主持中型项目(含二级岩土施工项目、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项目)中岩土工程勘查(察)、设计、治理、施工、监理、监测工作之一,主编(审)报告4项以上;

(四)、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之一,组织实施相当于一个省辖市范围的岩土工程信息系统工作;

(五)、参加编制或审定过省(部)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六)、参与过大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的审查,或从事县处级单位技术管理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被采纳;

(七)、在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负责策划、主持(或主要)编制综合性管理文件,使单位在走向正规化管理中取得明显效果。

四、探矿工程(安全、机械)专业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省级重点探矿工程、岩土钻掘工程项目,并经验收合格;

(二)、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技项目的全过程;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解决复杂机械、孔内事故、岩土钻掘施工安全或灾害抢险工程2起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参加或审定过省(部)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五)、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安全评估及报告的审查,或从事县处级单位技术管理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被采纳。

五、采矿工程专业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矿山项目设计、施工、科研的主要参加者;

(二)、主持完成市(厅、局)级以上矿山项目设计、施工、科研任务2项以上;

(三)、在大型矿山项目中负责某一专项技术工作的全过程或曾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技项目的全过程;

(四)、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之一,进行中型以上矿山项目开发论证工作;

(五)、参加编制或审定过省(部)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六)、参与过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的审查,或从事县处级单位技术管理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被采纳。

六、物化探与遥感专业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省(部)级区域物化探、遥感调查、重要的物化探工程勘查和遥感调查或相应的科研项目,并主持其中二级课题或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的全过程;

(二)、主持完成1项以上区域性或重要专项物化探或遥感调查项目的全过程,并在项目中负责某专项技术工作,实际参与了综合研究和报告中技术性章节的编写;

(三)、主持完成1项以上中型以上或较复杂的专项物化探项目的全过程,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并完成省(部)级项目子课题或中型物化探项目3项以上;

(四)、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对区域性或重要专项物化探项目的数据进行处理、成图、分析研究或推断解释,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五)、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并组织相当于一个省范围的综合研究(包括编图)工作;

(六)、参加编制或审定过省(部)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七)、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安全评估及报告的审查,或从事县处级单位技术管理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被采纳。

七、地质实验测试(选矿)专业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实验测试、选矿项目或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主持完成市(厅、局)级以上实验测试、选矿项目2项以上;

(三)、复杂、疑难样品测试或难选选矿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四)、参加编制或审定过省(部)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五)、参与过重要、疑难项目的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的审查,或从事县处级单位技术管理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被采纳;

八、测绘专业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测绘科研、测绘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测绘科研、测绘工程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县级测绘科研、测绘工程项目4项以上主要完成人;

(四)、大型测绘工程项目2项以上或中型测绘工程项目4项以上主要完成人;

(五)、完成大型测绘工程项目3项以上或中型测绘工程项目5项以上测绘工程设计书的撰写、质量检查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检查验收报告者;

(六)、年承担完成3种类型50台以上测绘仪器维修或检测、检定工作,能独立解决其重大技术问题者;

(七)、研发或推广测绘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九、土地管理专业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土地科技、工程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二)、市(厅、局)级土地科技、工程项目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县级以上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专题规划编制5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四)、县级以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土地条件调查的初始或更新调查5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五)、县级以上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评估或大中型宗地价格评估5项以上并编写相应技术报告的主要完成人;

(六)、参加2项以上重大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可行性研究编制、直接组织实施的主要完成人,或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计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七)、主持技术推广项目,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开发新产品两项,或主要参加三项;

(八)、主持开发或编制土地管理应用信息系统软件两项以上;

(九)、参加编制或审定过省(部)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十、海洋管理专业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市(厅、局)级以上管理、政策研究、技术研发和应用项目或课题,并在其中负责编写实施方案和技术报告,其成果通过专家评审鉴定或得到应用;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策划、组织、主持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相当一、二级项目、2项以上大中型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或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项目,并为主编制了主要的文件或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独立主持、组织过国家或地方海洋相关法规立法调研或执法检查活动,并取得良好的结果;

(四)、主持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海洋管理新技术、新产品,并在工作中应用推广;

(五)、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过相当一、二级项目3项以上,或相当于三级项目5项以上的科技管理项目;

(六)、参加起草制订国家、行业、地方海洋管理或具体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

(七)、作为成果享受人拥有1项以上海洋专利、技术发明。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地质矿产专业高级工程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找矿奖、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找矿奖、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成果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四)、发现新矿种、新矿物、新的含矿层位或新的矿床类型的主要贡献者;

(五)、中型以上矿床1处以上的主要发现人;

(六)、主持完成的技术成果,经专家鉴定居省内先进水平。

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高级工程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成果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四)、中型以上水源地1处以上的主要发现人;

(五)、主持完成的技术成果,经专家鉴定居省内先进水平。

三、岩土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或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成果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四)、主持完成的技术成果,经专家鉴定居省内先进水平。

四、探矿工程(安全、机械)专业高级工程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或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成果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四)、解决重大机械、孔内故障或事故不少于三起;

(五)、主持完成的技术成果,经专家鉴定居省内先进水平。

五、采矿专业高级工程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或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成果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四)、主持完成的技术成果,经专家鉴定居省内先进水平。

六、物化探与遥感专业高级工程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找矿奖、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找矿奖、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或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成果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四)、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发现和提交过两次有价值的找矿靶区;

(五)、主持完成的技术成果,经专家鉴定居省内先进水平。

七、地质实验测试(选矿)高级工程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通过对分析、测试、鉴定成果的综合分析,提出书面建议并被采纳,对发现中型以上矿床、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难选冶开发、重要地基地质问题的解决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有较大贡献;

(四)、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或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成果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五)、主持完成的技术成果,经专家鉴定居国内先进水平。

八、测绘专业高级工程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主持完成大型测绘工程项目,经省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其项目设计水平先进,质量优良,效益显著的主要完成者;

(四)、主持开发、推广的测绘科技成果两项以上,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者;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的测绘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在测绘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并经市(厅、局)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六)、在测绘生产技术工作中,理论结合实际有创新,解决本专业领域生产中较关键技术问题,并撰写了相应的技术报告。

九、土地管理专业高级工程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主持完成的技术成果被县级以上政府采用或公开使用,产生显著的效益;

(四)、主持完成较大土地整理、土地开发经营项目,直接经济效益1000万元以上。

十、海洋管理专业高级工程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的海洋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成果达到海洋相关行业先进水平并经市(厅、局)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四)、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海洋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经市(厅、局)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五)、解决管理、设计、研究中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3项以上,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经市(厅、局)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六)、在海洋综合管理中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有较大创新和突破,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经市(厅、局)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处理重大纠纷或事故隐患中,措施得当,成绩显著,受到市(厅、局)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八)、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且已实施取得效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下同);

三、在省(部)级专业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并在论文集上发表)论文2篇;

四、在省(部)级专业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并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并在论文集上发表)论文2篇;

五、在省(部)级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并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或编写大中型项目技术报告2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一、二条之一或三至五条中两条者,可破格申报。

    一、在科技工作岗位上,做出优异成绩,荣获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等荣誉称号;

二、荣获国家三等奖、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成果奖或省(部)级优秀成果、找矿、勘查成果、勘察施工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

三、在科研生产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且获得过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省(部)级优秀成果、找矿、勘查成果、勘察施工二等奖的主要贡献者或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发表过二篇以上并经同行专家鉴定,具有较高价值的论文;

四、从事技术工作20年以上,成绩显著,被评为自治区优秀人才(经理);

五、任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能解决重大难题,成绩显著,获省(部)级表彰者。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可申报国土资源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资格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国土资源行业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工程系列国土资源行业工程师须掌握国土资源行业相应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相应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了解相应专业领域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相应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具有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水平和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地质矿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探矿工程(安全、机械)、采矿工程、物化探与遥感、地质实验测试(选矿)、测绘、土地管理、海洋管理等工程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广西合格标准成绩通知书者2年内申报高级级专业技术资格有效。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桂职改〔20044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改〔20071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二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桂职改〔20044号)及《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工作的通知》(桂职改〔20011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地质矿产专业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1/25万或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项目、市(厅、局)级矿产勘查项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项目和地质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小型以上矿床勘查或小型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三)、在中型矿床勘查工作中被聘为技术骨干,并完成1项科技术项目的全过程,或在区域地质调查项目中担任专题组长1次以上;

(四)、参加过市(厅、局)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

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120万(或15万)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小型以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小型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

(二)、在中型以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工作中负责某一专项技术工作的全过程或在1项以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项目中担任专题组长;

(三)主持完成中型建筑项目、二级建筑物,或大型项目的某子课题,主编(审)了该项目报告;

(四)参加过市(厅、局)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

(五)曾独立担任县处级地勘单位一般性科研、普查项目、技术合同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并圆满完成任务。

三、岩土工程专业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1项以上市(厅、局)级建设项目、一级岩土工程勘查(察)项目或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项目中的岩土工程勘查(察)、设计、治理、施工、监理、监测工作之一;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2项以上二级岩土勘查(察)项目或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项目中岩土工程勘查(察)、设计、治理、施工、监理、监测工作之一;

(三)、参加过市(厅、局)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

(四)、有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的经历,或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被采纳。

四、探矿工程(安全、机械)专业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中型以上探矿工程、岩土钻掘工程项目2项以上;

(二)、在大型探矿工程、岩土钻掘施工中负责某一专项技术工作的全过程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的全过程;

(三)、主持完成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中型以上探矿工程、岩土钻掘工程或科研项目;

(四)、解决较复杂的孔内事故3起以上;

(五)、参加过市(厅、局)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

五、采矿工程专业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矿山项目设计、施工、科研的主要参加者;

(二)、参加完成市(厅、局)级以上矿山设计、施工、科研任务2项以上;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并完成小型以上矿山项目的设计、研究论证工作2项以上;

(四)、在中型以上矿山项目中参加某一专项技术工作的全过程或曾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并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技项目的全过程;

(五)、参加过市(厅、局)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

六、物化探与遥感专业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市(厅、局)级项目或重大工程项目;

(二)、作为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完成过2项以上中、小型工程项目或相应级别的项目;

(三)、负责并实际完成某些技术难度较大的物化探或遥感专项技术工作,或担任小型物化探项目负责人2次以上;

(四)、作为技术负责人之一,完成过2项以上中型以上项目的地球化学填图或普、详查项目的全过程;

(五)、参加过市(厅、局)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

七、地质实验测试(选矿)专业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局)实验测试、选矿项目或科研项目的技术骨干;

(二)、参加完成市(厅、局)级实验测试、选矿项目或科研项目2项以上的技术骨干;

(三)、较复杂的试验或科研项目2项以上的技术骨干;

(四)、参加过市(厅、局)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

八、测绘专业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完成市(厅、局)级以上测绘科技、测绘工程项目1项以上;

(二)、参加完成县级测绘科技、测绘工程项目2项以上;

(三)、参加完成大、中型测绘工程项目1项以上;

(四)、主要参加完成其他测绘工程项目3项以上;

(五)、主要参加完成测绘工程项目的设计、检查1项以上;

(六)、主要参加研发地理信息系统、测绘应用程序1项以上;

(七)、主要参加研发或推广测绘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1项以上;

(八)、年承担完成了2种类型50台以上测绘仪器检定、检修任务、并独立解决其技术难题。

九、土地管理专业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局)级土地科技、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编制县级以上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2项以上的技术骨干;

(三)、2项以上县级以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可研报告、规划设计、具体组织实施的技术骨干;

(四)、县级以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土地条件调查的初始或更新调查的技术骨干;

(五)、县级以上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评估的技术骨干;

(六)、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开发或维护的技术骨干;

(七)、参加过市级以上本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

十、海洋管理专业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局)级海洋科技、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县级以上海洋功能区划及专项规划的主要完成;

(三)、参加过国家或地方海洋相关法规立法调研或执法检查活动,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四)、参加过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海洋管理新技术、新产品,并在工作中应用推广;

(五)、承担(完成)过小型以上海洋和海岸工程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项目;

(六)、参加过市级以上本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地质矿产专业工程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含找矿奖、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二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找矿奖、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参加过本专业大中型项目的实施,并编写技术报告2份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四)、小型以上矿床勘查工作的主要完成人;

(五)、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经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确认,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人。

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工程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含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二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参加过本专业大中型项目的实施,作为主要参加人编写技术报告2份以上;

(四)、小型以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工作的主要完成人;

(五)、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确认,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人。

三、岩土工程专业工程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含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二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参加过本专业大中型项目的实施,作为主要参加人编写技术报告2份以上;

(四)、小型以上岩土工程勘查工作的主要完成人;

(五)、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确认,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人。

四、探矿工程(安全、机械)专业工程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二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参加过本专业市(厅、局)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作为主要参加人编写技术报告2份以上;

(四)、参加中型以上探矿工程、岩土钻掘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五)、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确认,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人。

五、采矿专业工程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二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参加过本专业大、中型项目的实施,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报告2份以上;

(四)、小型以上矿山设计、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完成人;

(五)、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确认,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人。

六、物化探与遥感专业工程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含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二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参加过本专业大、中型项目的实施,作为主要参加人编写技术报告2份以上;

(四)、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确认,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人。

七、地质实验测试(选矿)专业工程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二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本专业复杂、疑难项目2项以上,作为主要参加人编写技术报告2份以上;

(四)、有主持复杂、疑难样品测试或选矿研究项目的经历;

(五)、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确认,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人。

八、测绘专业工程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二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参加完成大、中型测绘工程项目、基础测绘项目,经验收项目质量优良;

(四)、主要参加开发、推广的科技成果1项以上,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五)、在测绘生产技术工作中,理论结合实际有创新,解决了本专业领域生产中较关键的技术问题,并撰写了相应的技术报告。

九、土地管理专业工程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二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主要参加完成的技术成果被镇级以上政府采用或公开使用,产生明显的效益;

(四)、主要参加完成的土地整理、土地开发、经营项目,直接经济效益500万元以上。

十、海洋管理专业工程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二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主要参加完成的海洋开发技术成果被县级以上政府采用或公开使用,产生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四)、解决管理、设计、研究中的较复杂技术问题1项以上,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五)、在海洋综合管理中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有一定的创新和突破,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六)、参加处理较大纠纷或事故隐患中,措施得当,成绩较显著,受到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发表论文一篇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获奖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下同);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发表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以上;

三、为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文章2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在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做出优异成绩,荣获地市(厅、局)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的科技术人员等荣誉称号者;

二、荣获市(厅、局)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以上主要贡献者;

    三、从事国土资源工程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成绩显著,被评为市(厅、局)级优秀人才(经理);

四、担任省(部)部级审定批准的科研课题、攻关项目成绩显著的主要设计者或技术负责人;

五、在省(部)级学术杂志上发表2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规定者,可申报国土资源行业相应专业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资格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国土资源行业高、中级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有关要求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高级一式4份、中级一式3份)。

(二)“广西工程系列国土资源行业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综合情况表”一式20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三)对照条件第一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相应栏目上。

(四)对照条件第二条,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五)对照条件第三条,必须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的聘书复印件。  

(六)对照条件第四条,提交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核)有效证明(或免试证明材料)。

(七)对照条件第五条,提交记载任现职期间完成继续教育情况,并经验证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八)对照条件第六条,将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提交反映本人专业技术经历的单位证明材料。

(九)对照条件第七条,提交反映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以及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十)对照条件第八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或译著等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二)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三)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四)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五)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六)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七)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八)了解:知其大意。

(九)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十)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论文汇编不在此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

(十一)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十二)专业文章: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经验总结、短篇报告或实例报道等文章。全文字数一般在800字以上。期刊必须有ISSN和(或)CN刊号。

(十三)交流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凡宣读的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书、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须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十四)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ISSN和(或)CN刊号。

(十五)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统一刊号的期刊。

(十六)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统一刊号的期刊。

(十七)国家(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一级专业学会、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会议。

(十八)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十九)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二十)主要作者、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5万字以上。

(二十一)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以上。

(二十二)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特指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星火奖、火矩奖等奖励项目。

(二十三)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励等级额定获奖人数的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二十四)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

(二十五)项目的全过程:指从调研立项、方法试验、工作设计、项目实施、数据成图、综合研究到编写报告的过程。

(二十六)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较大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二十七)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二十八)重点项目:一般指列入国家计划的项目为国家重点项目;列入省级计划的项目为省级重点项目。

(二十九)本条件所涉及各类奖项的获奖者,均应提交个人获奖证;若有些奖项,在无法提交证书的情况下,应同时提供项目获奖证书、单位对获奖者排名的证明及颁奖主管部门认可获奖排名的证明。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县级以上含县级。

(二)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论文、专业文章、交流论文等,不论出于何出版社、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三)本条件所提指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四)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五)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聘任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六)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需同时附上相应专题材料。

(七)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高评委及专业学科组评定。

四、关于项目分类分级和项目完成人划分

(一)项目分类分级

项目级别是指按项目重要程度、工作量大小、经费投入规模以及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所划分的项目等级。具体划分如下:

1、国家级项目

1)由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2)由国务院各相关部、局批准下达的项目;

3)全国性各类基金会设立的项目。

2、自治区(省)级项目

1)由自治区(省)财政部门下达的项目;

2)由自治区(省)科技厅下达的项目;

3)由自治区(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项目;

4)由自治区(省)相关厅、局下达的的项目;

5)由自治区(省)各类基金会设立的项目。

3、地(市)级项目

1)由地(市)级政府和相关职能局下达的项目;

2)由地(市)级各类基金会设立的项目。

另外,从项目投入经费的数额大小将项目分为大、中、小三类,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大型项目:项目经费≥100万元(测绘、物化探专业:≥50万元,岩土专业:≥300万元)。

中型项目:项目经费≥20万元(岩土专业:≥100万元)。

小型项目:项目经费<20万元。

(注:建设工程项目按国家有关部委的划分标准执行)

(二)项目完成人划分

1、项目成员组成

参加并完成项目的人员一般可分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骨干和辅助人员。

1)项目负责人:指承担项目的直接领导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各项工作,包括行政、技术指导、技术管理等工作。

2)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项目的技术指导、技术管理等工作。

3)技术骨干:指在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某一子课题或专题的技术指导、技术管理等具体工作。

4)辅助人员:指在项目组内,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的领导和带领下,承担辅助工作的人员。

2、项目完成人的划分

项目完成人按其在项目中所起的作用分主要完成人和一般完成人两类,主要完成人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骨干,一般完成人指辅助人员。

1)主要完成人排序: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骨干。

2)主要完成人人数比例:一般按项目大小确定主要完成人数为27人。其中,大型项目57人,中型项目35人,小型项目2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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