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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预报[29日16时]:4月30日广西沿海为全日潮,高潮位出现于21:30前后,低潮位出现于07:50前后。广西近岸为1.6米左右的中浪,北部湾北部为1.2-2.4米的轻到中浪。近海水温为28.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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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信息

2016-05-31 18:09     来源:海域和海岛管理处     作者:广西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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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范围(对象)

征收标准

征收依据

减免政策

是否涉企

海域使用金征收

行政征收

使用海域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桂财综[2007]15号)的规定标准收取。

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其中,对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对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计征海域使用金。使用海域不超过6个月的,按照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经营性临时用海按年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对于一次性计征的海域使用金,用海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缴纳方式,但最后一次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过项目用海的施工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3条: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

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34  根据不同的用海性质或者情形,海域使用金可以按照规定一次缴纳或者按年度逐年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5  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军事用海;(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36  下列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公用设施用海;(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三)养殖用海。

《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第4条:下列项目用海,依法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军事用海。(二)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包括公安边防、海关、交通港航公安、海事、海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渔政、渔监等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三)航道、避风(避难)锚地、航标、由政府还贷的跨海桥梁及海底隧道等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用海。(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渔港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5条下列项目用海,依法减免海域海域使用金:(一)除避风(避难)以外的其他锚地、出入海通道等公用设施用海。(二)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项目用海。(三)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经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的养殖用海。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

行政征收

经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实行最低价限制制度。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无居民海岛的等别、用岛类型和方式、离岸距离等因素,适当考虑生态补偿因素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根据《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
  单位和个人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经国务院或者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未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海洋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是指国家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由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依法向国家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款,不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依法缴纳的其他相关税费。

根据《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下列用岛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一)国防用岛:(二)公务用岛,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承担公共事务管理任务的单位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用岛;(三)教学用岛,指非经营性的教学和科研项目用岛;(四)防灾减灾用岛;(五)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置建设用岛,包括非经营性码头、桥梁、道路建设用岛,非经营性供水、供电设施建设用岛,不包括为上述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用岛;(六)基础测绘和气象观测用岛;(七)国务院财政部门、海洋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公益事业用岛。

  
  附件:海岛、海域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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