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深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充分发挥广西海的潜力、做好海的文章,发展好向海经济,实现打造海洋强区的目标,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优化行政审批事项和审批程序。2019年3月18日,自治区党委鹿心社书记在全区省级领导和厅级主要负责同志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只要是不违反中央规定、法规不禁止的,只要是发展有需要、基层有呼吁、人民有要求的,只要是别的省份能做、广西自己能定的,就应大胆向前冲,决不能让过时的思想束缚了我们的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只规定围填海方式的审批权限,而没有明确透水构筑物、开放式方式用海审批权限。为了解决我区沿海各市在审批用构筑码头、海面栈桥、高脚屋、人工鱼礁等构筑物无据可依的问题,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围填海审批权限,规范我区透水构筑物、开放式方式用海审批行为。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二、起草过程和征求意见情况
2019年2月我局组织专家起草《广西壮族自治区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用海审批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稿)。分别征求了向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旅发委、北部湾办、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司法厅、农业农村厅、交通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林业局、不动产权登记中心等16个单位和部门征求相关修改意见文件,并取得了自治区人大法工委对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用海含义的答复。8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用海审批管理办法》经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目标任务
明确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用海(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透水构筑物和开放式用海)的审批权限。
四、主要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用海审批管理办法》共分九条。
第一条 阐明法律依据
第二条 解释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用海含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用海是指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透水构筑物和开放式用海。其中:透水构筑物用海是指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码头、海面栈桥、高脚屋、人工鱼礁、桥梁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构筑物用海;开放式用海是指不进行填海造地、围海或设置构筑物,直接利用海域进行开发活动的用海,包括开放式养殖、浴场、游乐场、专用航道、锚地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开放式用海。
第三条和第四条 明确海域所有权,海域使用权必须依法取得。
第五条 明确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用海的审批权限及认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下列用海: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或由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立项的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透水构筑物用海。
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下列用海:沿海市县项目主管部门立项的一百公顷以上七百公顷以下的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透水构筑物用海。
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下列用海:沿海市县项目主管部门立项的一百公顷以下的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透水构筑物用海。
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由海域使用论证专家评审认定。本条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六条 加强海域使用与保护。要求海域使用与保护不得超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严格用海标准,控制用海规模和开发强度。
第七条和第八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明确管理办法的解释机关和有效年限
五、涉及范围
本办法适用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用海是指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透水构筑物和开放式用海的审批。
六、执行标准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用海审批权限。
七、特色亮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用海审批管理办法》从我区的海域使用管理实际出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中的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用海、分类和自治区、市、县三级的审批权限予以明确。
八、实施期限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信息: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用海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海规〔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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