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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用海审批管理办法》经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2019年10月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用海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构筑物用海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规范,结合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用海审批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用海是指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透水构筑物和开放式用海。其中:透水构筑物用海是指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码头、海面栈桥、高脚屋、人工鱼礁、桥梁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构筑物用海;开放式用海是指不进行填海造地、围海或设置构筑物,直接利用海域进行开发活动的用海,包括开放式养殖、浴场、游乐场、专用航道、锚地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开放式用海。
第三条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 开放式用海按照《广西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权限进行审批。
第五条 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透水构筑物用海按照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下列用海: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或由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立项的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透水构筑物用海。
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下列用海:沿海市县项目主管部门立项的一百公顷以上七百公顷以下的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透水构筑物用海。
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下列用海:沿海市县项目主管部门立项的一百公顷以下的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透水构筑物用海。
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由海域使用论证专家评审认定。本条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六条 海域使用与保护不得超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严格用海标准,控制用海规模和开发强度。
第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法律责任遵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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