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2017年5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国家海洋局2018年7月5日发布《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提出进一步减少非市场化方式出让,逐步提高经营性用海用岛的市场化出让比例。
2018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2019年2月26日经第十三届人民政府27次党务会通过,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15号)》,严控新增加围填海造地,严控新增加项目,取消围填海地方年度指标,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马项目,同时要求加快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
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自然资规〔2018〕5号)的具体分类和规定,自然资源部将已填已用、填而未用、围而未填批而未填的四种情况列入历史遗留问题,但因技术原因形成的坐标偏移、无主围填海区域、周边已经形成陆域的坑湖、内湖;区域用海规划政策、地方发展政策等原因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都没有纳入。
3月18日,自治区党委鹿心社书记在全区省级领导和厅级主要负责同志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只要是不违反中央规定、法规不禁止的,只要是发展有需要、基层有呼吁、人民有要求的,只要是别的省份能做、广西自己能定的,就应大胆向前冲,决不能让过时的思想束缚了我们的行动”。
广西实施“一带一路”和“西部陆海新通道”,发展向海经济,实现打造海洋强区的目标,一批地方重大项目对用海有迫切需求,通过处置广西现实存在的围填海历史遗留的、已经不具备海域属性、事实形成陆域的碎片海域资源,通过招拍挂等形式回收进行市场化配置,实现海域海岛的有偿使用,可以解决长期困扰地方发展的围填海问题,有利于地方重大项目建设。
因此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响应地方长期对解决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呼声,解放思想、大胆往前冲,解决我区海洋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迫切需要。
(二)依据
1.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
2.《海域使用管理法》
3.《物权法》
4.《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5.《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
二、起草过程和征求意见情况
2019年2月,我局组织专家起草《广西壮族自治区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稿),分别征求了向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旅发委、北部湾办、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司法厅、农业农村厅、交通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林业局、不动产权登记中心等16个单位和部门征求相关修改意见文件。8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管理办法》经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目标任务
解决广西历由于各种原因形成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包括自然资源部提出的已填已用、填而未用、围而未填、批而未填的历史遗留问题;2018年7月以前的围填海的坐标偏移问题;周边已经形成陆域的坑湖、内湖、缝隙;区域用海规划政策、地方政策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12条款。
第一条 阐明法律依据
第二条 提出适用本办法历史遗留问题8种情况:包括自然资源部划分的已填已用、填而未用、围而未填、批而未填的四种情况;2018年7月以前的围填海的坐标偏移问题;周边已经形成陆域的坑湖、内湖、缝隙;区域用海规划政策、地方政策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
第三条至十一条 列举九种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具体情形和处置办法:因测量技术、坐标参数转换、标注错误原因形成的项目坐标偏移;无主围填海区域;由于周边项目的围填海形成陆域的内湖;由于区域用海规划政策形成的遗留问题区域;由于地方政策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包括未批先建市政道路、海堤、公共广场等基础设施或公益项目确实难以恢复原状的;自然资源部划分的已填已用、填而未用、围而未填、批而未填的四种情况。
第十二条 明确管理办法的解释机关和有效年限。
五、涉及范围
自然资源部列入历史遗留问题四种情况(已填已用、填而未用、围而未填、批而未填的);2018年7月以前的围填海的坐标偏移问题;周边已经形成陆域的坑湖、内湖、缝隙;区域用海规划政策、地方政策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等适用本办法。
六、执行标准
执行《海域使用管理法》、《物权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精神。
七、特色亮点
自然资源部将已填已用、填而未用、围而未填批而未填的四种情况列入历史遗留问题,但因技术原因形成的坐标偏移、无主围填海区域、周边已经形成陆域的坑湖、内湖;区域用海规划政策、地方发展政策等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都没有纳入。广西实施“一带一路”和“西部陆海新通道”,发展向海经济,实现打造海洋强区的目标,一批地方重大项目对用海有迫切需求,通过处置广西现实存在的围填海历史遗留的、已经不具备海域属性、事实形成陆域的碎片海域资源,通过招拍挂等形式回收进行市场化配置,实现海域海岛的有偿使用,可以解决长期困扰地方发展的围填海问题,有利于地方重大项目建设。
八、实施期限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相关信息: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点击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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