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钦州、防城港、玉林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大法工委、发展改革委、北部湾办、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司法厅、文化和旅游厅、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管理办法》经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2019年10月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针对广西围填海现状,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以问题为导向,加快处理2018年7月14日国发〔2018〕24号颁布实施之前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已填已用、填而未用、围而未填、批而未填等四种情况;2018年7月以前的围填海的坐标偏移问题;周边已经形成陆域的坑湖、内湖、缝隙;区域用海规划政策、地方政策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因测量技术、坐标参数转换、标注错误原因形成的项目坐标偏移,在不影响第三方利益、四至坐标界限清晰,由项目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坐标纠偏工作,自治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纠偏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经公示、公告等法定程序认定的无主围填海区域,由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开展生态评估和生态保护修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补办用海行政审批手续。
第五条 由于周边项目实施围填海而形成陆域的内湖,由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处置,开展生态评估和生态修复,完善用海手续。
第六条 由于实施区域用海规划政策形成的遗留问题区域,已经填海形成陆域并具有合法审批手续的,由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按国有土地管理政策处置。
第七条 由于地方政策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包括未批先建的市政道路、海堤、公共广场等基础设施或公益项目确实难以恢复原状的,要积极开展生态评估和海洋生态修复。严格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补办用海审批手续。
第八条 已填已用的历史遗留项目的处理。开展生态评估和制定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开展违法违规处理并制定项目具体处理方案;未确权的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自然资源部审查、函复同意后,按法定权限办理用海手续;责成用海主体认真做好处置工作,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对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坚决予以拆除。
第九条 填而未用的历史遗留项目的处理。进行必要的集约节约利用,最大限度控制围填海面积,开展生态评估和制定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开展违法违规处理并制定项目具体处理方案;已确权确需继续围填海的,由自治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十条 围而未填的历史遗留项目的处理。要进行必要的集约节约利用,最大限度控制围填海面积;开展生态评估和制定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提升湿地生态功能;确需继续围填海的,由自治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 批而未填的历史遗留项目的处理。要进行必要的集约节约利用;最大限度控制围填海面积;并开展生态评估和制定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提升湿地生态功能;若确需继续围填海的,由自治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