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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黑名单管理办法》经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2019年10月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规范诚信用海,实施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黑名单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标准
具有以下行为的,应将信用主体(使用权人或行政相对人)列入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黑名单:
(一)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或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经催缴后仍拒不缴纳,被依法收回使用权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或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经催缴后仍拒不缴纳,被依法撤销用海、用岛批复文件或终止出让合同的。
(三)违反《广西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行为。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不履行《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责任义务的。出让工作实施人的工作人员在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
(四)在项目的围填海竣工验收中,承担验收测量工作的单位、论证人员弄虚作假,出具不真实结论的。
(五)其他认定的列入信用信息黑名单的行为。
第三条 认定程序
(一)黑名单由批准使用海域、无居民海岛的人民政府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认定标准规定的情形的20个工作日内,确定黑名单。
(三)黑名单认定后,认定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列入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并告知如不服认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四条 公布要求
(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认定7工作日内,应当按照依法公开、从严把关、保护权益的原则,将认定的黑名单通过单位门户网站或政务服务网站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黑名单公布部门、公布方式、公布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黑名单公布的内容为信用主体基本信息和失信信息,主要包括:信用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失信行为事实、认定单位、认定日期、有效期等。信用主体为自然人的,基本信息为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认定部门在作出认定的7个工作日内,应按照相关数据标准和规范,确定失信主体的信用信息内容,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信用信息报送部门、报送方式、报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黑名单公布期间,信用主体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不停止公布。黑名单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的,认定部门应当及时更正,并通过原发布渠道进行公开澄清,恢复其名誉。
第五条 处理措施
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以下措施处理:
(一)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在行政监管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三)禁止参与新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活动。
(四)禁止申请财政资金或政策支持。
(五)不得参与海域海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六)不得参加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资项目招投标。
(七)不得参加政府开展的海域海岛公益性项目建设。
(八)不得参与海域海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第六条 公布时限和退出机制
黑名单的有效期为5年,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作出认定的部门应将黑名单从公布网站删除,并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
列入黑名单主体可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市场主体通过履行相关义务已纠正失信行为的,可向认定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退出名单。
第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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