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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预报[7日16时]:5月8日广西沿海为半日潮,高潮位出现于07:40、17:10前后,低潮位出现于00:40、11:30前后。广西近岸为0.3米左右的小浪,北部湾北部为0.3-0.8米的小到轻浪。近海水温为27.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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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黑名单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9-10-14 16:51     来源:广西海洋局     作者:广西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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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20175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国家海洋局201875日发布《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提出要加强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建立用海用岛“黑名单”制度。

318日,自治区党委鹿心社书记在全区省级领导和厅级主要负责同志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只要是不违反中央规定、法规不禁止的,只要是发展有需要、基层有呼吁、人民有要求的,只要是别的省份能做、广西自己能定的,就应大胆向前冲,决不能让过时的思想束缚了我们的行动”。

 国家和自治区深入部署开展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旨在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是一场重塑政府和市场关系、刀刃向内的政府自身革命。因此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黑名单管理办法》是在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完善我区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管理规章制度,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沿海经济发展,解决我区海洋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迫切需要。

(二)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二、起草过程和征求意见情况

20192,我局组织专家起草《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黑名单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稿),分别征求了向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旅发委、北部湾办、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司法厅、农业农村厅、交通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林业局、不动产权登记中心等16个单位和部门征求相关修改意见文件。8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经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目标任务

建立我区用海诚信黑名单制度,规范用海行为。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7条款。

第一条     总则  阐明了法律法规依据

第二条 认定标准  提出信用主体(使用权人或行政相对人)列入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黑名单的情形。

第三条 认定程序 规定了黑名单的认定部门,认定时限以及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四条 公布要求 规定了黑名单公布的方式、公布的内容、公布的流程以及恢复的情形。

第五条  处理措施  规定了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的8种措施处理。

第六条  公布时限和退出机制  规定了黑名单的有效期限为5年,以及推出黑名单的申请方式。

第七条  明确管理办法的解释机关和有效年限。

五、涉及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区管辖范围的海域和滨海湿地、无居民海岛。

六、执行标准

执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在有偿用海、用岛具体实施。

七、特色亮点

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黑名单管理办法》是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在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完善我区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管理规章制度,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沿海经济发展,解决我区海洋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迫切需要。

八、实施期限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


相关信息: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海规〔2019〕2号)

 点击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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