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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关于做好全区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海渔发〔2018〕57号)

2018-06-20 11:53     来源:广西海洋局     作者:广西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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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区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认定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815)、《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核规范〉等制度的通知》(中绿体〔201861号)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定点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绿体〔201862号)等文件精神,我厅结合我区实际,研究提出了贯彻落实的具体要求。现就做好全区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我区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认定工作中的职责

根据农业农村部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有关精神,结合我区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认定工作应保持连贯性的实际,进一步明确我区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负责全区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的认定审核、专家评审、颁发证书及证后监管管理等工作。

(二)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和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及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三)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认定的申请并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

(四)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委托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认定现场检查,以及对申报产品和水质的抽样和送检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我区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认定的工作要求

(一)申请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类别。按《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2034号)执行。

(二)申请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认定的前提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有完备的资质证明)

2.持有效《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可证明其水域、滩涂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和规范承包合同。

3.3 (含本年度)药残抽检结果合格(未被抽检年份视同合格),无使用禁用药品行为。

4.池塘养殖面积在100 亩以上(龟鳖池塘养殖面积10亩以上),具有尾水净化处理设施或设备且正常使用,尾水经处理达标排放;山塘或水库300亩以上,养殖方式采用的是生态养殖技术和模式;工厂化养殖1000平方米以上(龟养殖200平方米以上),具有循环水处理设施或设备且正常使用;普通网箱养殖1000平方米以上(生态网箱3000平方米以上),深水网箱养殖25000立方米以上,具备废弃物收集设施设备;稻(藕)田养殖面积200亩以上。

5.必须安装和使用广西养殖环节动态监管软件(软件免费,软件下载和服务地址www.hehooo.com),并已经记录并上传前1个生产周期的生产记录数据。

(三)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认定程序。

1.申请人对照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认定前提条件,以自愿为则,向辖区内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认定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和有关申请材料。

2.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资质的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检查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分别填写《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材料审查意见表》(格式见附件2)和《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材料审查意见表》(格式见附件3)。材料合格的,组织2名以上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为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规范》(中绿体〔201861号文附件2)完成现场检查,同时拍摄留存现场检查相关照片,出具《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认定现场检查报告》(格式见附件4)和《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产地环境调查报告》(按《无公害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调查规范(NY/T5335-2006)》要求编写,格式参考附件5)。现场检查发现问题需要申请人整改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同时督促申请人限时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3.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由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渔业执法人员或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对申报产品和水质进行抽样和送检。抽样按原《广西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产品检测采样操作规范》(详见附件6)和《广西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水质抽样规范》(详见附件7)要求执行,并应在备注栏注明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认定产品或养殖用水或养殖底泥抽样字样。抽取的样品应按要求及时送达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应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检测机构中自由选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区从中推荐了2家检测机构作为我区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产地环境检测和产品检验的检测机构(详见附件8)。检测机构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检测检验工作,并出具《产地环境检测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一式四份,分别报送广西渔业三品一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广西水产技术推广总站)1份、送样单位1份和申请人2份。检测机构同时报送广西渔业三品一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广西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产地抽样单》(复印件)和《产品抽样单》(复印件)各1份。

4.如果产地环境检测和产品质量检验均合格的,则由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所有的材料上报广西渔业三品一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如果产地环境检测和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则由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申报产品被检出禁用药物或兽药残留超标的,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5.广西渔业三品一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的所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填写《广西渔业三品一标工作机构审查意见表》(格式见附件10)。如果材料合格的,则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委员进行现场评审,填写《广西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认定现场评审意见表》(格式见附件9),同时作出是否合格的评审意见(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判定为合格),补充填写《广西渔业三品一标工作机构审查意见表》(附件10)。最后,将最终评审结果上报广西渔业三品一标工作委员会。

6.广西渔业三品一标工作委员会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同意颁证的,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官方网站上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广西渔业三品一标工作委员会)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并公告(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并于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颁发的产品信息通过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系统上报农业农村部无公害农产品管理机构;不同意颁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材料:

1)《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认定申请书》。

2)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申请人营业执照、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土地所有权证明包括土地流转合同、承包合同等)等。

3)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生产和管理技术制度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控制规范;生产操作规程;基地图(含5公里内行政区划图、基地分布图和不同品种分布图);合作协议和农户名册: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公司+农户形式申报的,需要提供与合作农户签署的含有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的合作协议和农户名册(包括农户姓名、联系方式、养殖地址、养殖规模、养殖产量等)。

4)最近1个生产周期内投入品使用记录表的复印件(格式见附件11)。

5)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证明材料(至少提供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证书或证号,还可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专业学历毕业证书等复印件)。

6)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必须是法人本人签名,不得代签)(包含在《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认定申请书》中)。

2.环境和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1)《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产地环境调查报告》(属地县市现场检查组提供,加盖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2)《产地环境检测报告》和产地抽样单(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提供)。

3)《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抽样单(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提供)。

3.现场检查材料:

1)《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认定现场检查报告》(属地县市现场检查组提供)。

2)《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认定现场核查报告》(省级工作机构提供)。

四、进一步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及其标志的监督管理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证书》的单位,应当树立标志牌,标明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产地区域范围、品种和生产规模,自觉接受和认真配合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获证单位的检查每年不少于3次。

(二)对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获证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全面监督检查,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随机抽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取消其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认定资格,收回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证书和牌匾,并予公告。

1.未建立真实、完整的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体系,产品质量无法溯源的。

2.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或存放下列投入品的:国家明令禁止药品及化学物质;假兽(渔)药;超范围使用的药物;已过有效期的药物;有休药期但不按规定使用的药物。

3.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标准要求并限其1个月内整改,但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4.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认定的水产品被列为每年度的质量安全抽样检测必检对象,每年至少抽样检测1次,检测中出现不合格产品的。

5.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获证单位拒绝监管单位按规定监督检查的,或者拒绝抽样检测的。

(四)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证书、牌匾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申请换发证书。换发证书按规定程序进行,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审核符合要求的,给予换发证书。审核不合格的,或逾期不提出换发证书申请的,取消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认定资格并通知申请人,同时由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证书和牌匾。

(五)在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证书有效期内需要扩大产地规模或变换、增加生产品种的,需按规定要求提出申请。

(六)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获证单位在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时,应当严格遵守《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七)本文件中未规定的其他内容,按“农办质﹝201815文和中绿体﹝201861文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认定申请书》(格式)
         2.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材料审查意见表
         3.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材料审查意见表
         4.《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认定现场检查报告》(格式)

     5.《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认定产地环境调查报告》(格式)

     6.广西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产品检测采样操作规范
        7.广西养殖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水质抽样规范
        8.我区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产地环境检测和产品检验推荐的检测机构
        9.广西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认定省级现场评审意见表
        10.广西渔业“三品一标”工作机构审查意见表
        11.各种记录表(格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

                                                                            2018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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